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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千謀諮詢

    首先,我們要清楚,工資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所以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如果以其他方式發放,必定是違背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的規定的。

     

    然後,貨款又是什麼?

    顧名思義,就是銷售貨物應得錢款。通常指將貨物銷售出去,而未及時收到的款項。

     

    結合問題,貨款是否可以當做工資發放,當然是不能的,因為貨款是一種暫時未兌現的價值,發給員工的工資,應當是法定貨幣。而通常,如果有老闆採取這種方式給員工發放工資,原因有以下幾點:

    1. 公司資金緊張,應收賬款未及時收回,無力支付員工現金工資,不得已用貨款充當工資;

    2. 公司有充裕資金,採取貨款當工資發的原因,就是打著只進不出的算盤,現金流只允許收入,如果要支出,就用將來會得到的收入衝抵現在應支出的款項。這顯然是投機取巧,員工也不是傻子;

    3. 為了給員工降低或者完全避免個人所得稅。因為很多員工工資其實是高於5000的,那麼就面臨繳納個稅的問題了,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以貨款方式發放工資,因為沒有現金直接進入員工賬戶,自然就不存在個稅的繳納了。但這不僅僅違背了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更是惡意的偷逃個稅,是屬於違法行為。

     

    當然,也許還有其他原因,但不管怎麼說,以貨款當工資發,是絕對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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