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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譯文】陳元方十一歲時,有一次去問候袁公.袁公問他:“令尊在太丘縣任職時,遠近的人都稱頌他,他是怎麼治理的呢?”元方說:“老父在太丘時.對強者就用恩德來安撫他,對弱者就用仁愛來撫慰他,放手讓他們安居樂業,時間久了,就更加受到敬重.”袁公說:“我過去曾經做過鄴縣縣令,正是用的這種辦法.不知道是你父親效法我呢,還是我效法你父親?”元方說:“周公、孔子生在兩個不同的時代,他們的禮儀舉止,雖然相隔很遠也如出一轍;周公沒有效法孔子,孔子也沒有效法周公.”

    (1)陳仲弓為太丘長,時吏有詐稱母病求假,事覺,收之,令吏殺焉.主簿請付獄考眾奸①,仲弓曰:“欺君不忠,病母不孝;不忠不孝,其罪莫大.考求眾奸,豈復過此!”

    【註釋】①主簿:官名.參《德行》第1 則注④.考:查究.眾好:指諸多犯法的事.【譯文】陳仲弓任太丘縣縣長,當時有個小官吏假稱母親有病請假,事情被發覺,陳仲弓就逮捕了他,並命令獄吏處死.主簿請求交給訴訟機關查究其他犯罪事實,陳仲弓說:“欺騙君主就是不忠,詛咒母親生病就是不孝;不忠不孝,沒有比這個罪狀更大的了.查究其他罪狀,難道還能超過這件嗎!”

    (2)陳仲弓為太丘長,有劫賊殺財主,主者捕之①.未至發所,道聞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車往治之②.主簿曰:“賊大,宜先按討.”仲弓曰:“盜殺財主,何如骨肉相殘③!”

    【註釋】①財主:財貨的主人(不是現代所說的富家).

    ②發所:出事地點.在草:生孩子.草,產蓐.晉時分娩多用草墊著.

    ③“盜殺”句:意指母子相殘,違逆天理人倫,要先處理,而殺人只是違反常理.【譯文】陳仲弓任太丘縣縣長時,有強盜劫財害命,主管官吏捕獲了強盜.陳仲弓前去處理,還沒到出事地點,半路上聽說有家老百姓生下孩子不肯養育,便掉頭去處理這件事.主簿說:“殺人事大,應該先查辦.”仲弓說:“強盜殺物主,怎麼比得上骨肉相殘這件事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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