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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漢良36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經全華人大常委會透過,已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新增了“危險作業罪”、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等,就消防領域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對消防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了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對於防範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其中,明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予整改仍冒險組織作業可判刑。

    修改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即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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