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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不可以,主體不對。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首次業主大會,由街道辦組建的“籌備組”,籌備召開。

    業主大會成立後,其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而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按《物業管理條例》,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這是業主所享有的權利。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這是業委會的法定職責。

    也就是說,只有業主和業委會,才有權利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當然,實踐中,由於大會會議涉及的事項繁瑣,有許多文字性的材料,表格,選票等等,一般都會委託小區物業給予協助。

    但這並不意味著是由物業公司來發起並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 2 # 使用者3275330735858

    會務服務是政府物業管理的特色服務之一,也是機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服務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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