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超過1000元的物品,保價費按照保額的千分之五收取,一般最高保額不超過20萬元,超過20萬的快遞公司不予受理。
寄件人寄遞價值超過2萬元的貴重物品的,應當在寄件時向順豐公司宣告。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順豐公司按照不超過2萬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對月結客戶在九倍運費的限額內,對非月結客戶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實際損失。若已選擇保價,按照投保金額予以賠償,若出現部分毀損或滅失則按比例進行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雖然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但是該條第三款同時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快遞超過1000元的物品,保價費按照保額的千分之五收取,一般最高保額不超過20萬元,超過20萬的快遞公司不予受理。
寄件人寄遞價值超過2萬元的貴重物品的,應當在寄件時向順豐公司宣告。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順豐公司按照不超過2萬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對月結客戶在九倍運費的限額內,對非月結客戶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實際損失。若已選擇保價,按照投保金額予以賠償,若出現部分毀損或滅失則按比例進行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雖然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但是該條第三款同時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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