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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精彩小科比

    中國古代民族法制,是中國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時期,統治階級為實現其有效統治和對各民族進行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和形成的調整民族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 2 # 6974中國紅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皆以君主名義頒行。皇帝的詔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後)皆須皇帝裁決、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為"禮教",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以及由此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和倫理原則。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七棄三不去"、"八議"以及喪服制度等相繼入律,併為後世法典所沿用。禮教力倡"無訟"、"息訟",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為主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律遂通稱刑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統統規定於此,統稱犯罪,處以刑罰。一部律中,實體法與程式法也不區分,民事訴訟程式與刑事訴訟程式混一,作證與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專制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並以"對簿公堂"為恥、為累,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商品經濟又長期不發達,如是等等,致使中國古代民事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四)司法從屬於行政皇帝"口含天憲",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歷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一般無權過問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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