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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陳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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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128906020296
可以透過“書面合同+登記”、“遺囑、遺贈+登記”、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70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可以透過“書面合同+登記”、“遺囑、遺贈+登記”、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70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民法典》關於居住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居住權可以保障終生居住嗎
可以。居住權的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為其設定一個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設定為終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即告消滅。此外,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原則上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另外,居住權規定在民法典物權編的用益物權之章,也就是說居住權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係,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居住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