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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會游泳的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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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伏燈之子
類似情況可以右轉通行。因為沒有特別限制右轉通訊訊號。
右轉車輛「轉小彎」的通勤效率高,而且很多道路的右轉車道是不限行的。比如沒有箭頭指示的圓形紅綠燈,右轉車道可以隨時轉彎。其次右轉與直行訊號燈也會同步點亮,即使有箭頭指示的右轉車道也會有更長的通行時間。所以通行標準遠超左轉車的“右轉車”,在交匯時肯定要讓行;如果因搶道導致碰撞,右轉車輛是要負全責的,除非車尾已經切入車道且沒有危險駕駛行為。
紅綠燈(交通訊號燈)系以規定之時間上互動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為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訊號燈和人行橫道訊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透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訊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訊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訊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觀望,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