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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開始有較為完全的法律規範。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時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佈,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度從現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
成熟於隋唐時期。
中華法系
中國的封建法律和亞洲一些仿效這種法律的國家法律的總稱。法制史上的一個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個分別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已經解體,現存的共三大法系。中華法系在歷史上不但影響了中國古代社會,而且對古代日本、北韓和越南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於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時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於夏朝,以後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佈,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度從現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
此後,經過西漢和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儲存至今的《唐律疏議》,這是中華法系完備的標誌。唐朝以後,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於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於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過程中中華法系宣告解體,同時建立了中國近代法制的雛形。中華法系的特點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第二,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第三,刑法發達,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