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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ndy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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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祖國揚帆
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指的是,國際法何以對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有拘束力。它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

在探討這一理論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解決與它緊密相連的另一國際法基本理論問題,即國際法是否是法律,國際法是否有法律約束力?只有在確定國際法有拘束力,我們才能討論其拘束力來源。
國際法是真正的法, 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徵。但與國內法相比, 它又是一種獨特的法, 是法律體系中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國際法是由平等主體的國家之間相互協議而發展起來的, 而且沒有一個存在於國家之上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行和裁判。國際法院根據當事國的自願而受理案件, 國際法主要還是要靠國際法主體本身來自我約束, 雖然聯合國可以執行集體制裁, 但這並不是對國際法主體有強制管轄權, 其約束的程度很弱,注意,拘束力雖弱,卻存在。
綜上所述, 國際法是國際社會的法, 它所建立的是一種以統治權為基礎的法律秩序, 它不像國內法那樣具有超越於當事者的最高權威。國際法常常被認為是一種較弱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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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7895999149957
國際法的效力依據
1.是指國際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據。
2.是各個國家意志協調的結果,雖然具有強制力,但世界上不存在一個高於國家的世界政府,沒有執行國際法的機關。
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有三個層次:1.國家間的協議;2.各個國家國家意志的協調;3.各國的自身利益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基本權利
獨立權 平等權 自衛權 管轄權 國土指一個主權國家管轄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國際法規定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透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一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透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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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量子37
國際法是主要關於國家之間的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這個法律體系是在國家交往過程中形成和發展的,它的參加制定這是國家。因為國際法是國家間的法,且為國家參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國的意志和利益。國家意志協調的結果是達成協議,產生條約國家法和習慣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也是文明各國所承認者而具有國際法效力。各國協議產生的國家發表現了國家的同一或國家的承諾,因而對國傢俱有拘束力,國家有義務遵守。對破壞或違反國際法者,受害者或國際社會有權採取強制措施。因此,各國的意志之間的協議是國際法的效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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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初的夢想0915
如果說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無論怎麼說,這個都是片面的。在國際社會中,如果國內法和國際法發生衝突時,各個國家規定是不一樣的,有些國家規定國際法要轉化為國內法才能適用,國內法優先於國際法。 有些國家卻是直接規定國際法效力優先於國內法。還有以新舊確定效力,有些規定部分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等等。 在中國,對這方面的規定一直是比較迴避的。 中國在民法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中對涉及到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和國內法的規定產生衝突的情形,作出了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在民事領域有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的說法,其他皆是國內法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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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者804486658660707
嚴格來說,你列舉的以上情形,只是法律空間效力範圍的一個方面,即“屬地原則”。其中,“公海”是當然不可能是一國法律的空間效力範圍的;其次,在國際法上,“本國駐外使館、領事館”原則上說,也是不能適用本國法律的屬地原則的。除了以上說的屬地原則外,一國法律的空間效力範圍,還包括“屬人原則保護性原則普遍管轄原則
回覆列表
國際法的效力如下:
一、法院對於陳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1、不論普遍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2、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4、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條約;
2、國際習慣法;
3、一般法律原則;
4、司法判例及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