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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玉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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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菜往往
如果你父母子嗣眾多,而在你結婚入贅後也沒有給你分擔義務。那麼你仍然有盡孝的義務,生而為人,母親懷胎十月,在哺乳十月,養育你成人,縱使沒有能力給你買房買車(這也不是他們的義務),你也應該贍養父母。如果子女眾多大家沒有分配給你,你也應該自主自覺付出,回饋他們,物質上根據自己的情況,精神上更不用說,想想自己小時候如何長大的,還有自古以後,孝順老人不怕吃虧,造福的,你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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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jingm誠實做人踏實做
入贅的兒子??
顧名思義,就是選擇了入贅這種婚嫁方式的兒子。。
至於入贅的兒子,是否應該承擔父母的贍養??
按照法律來說,子女都具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所以從法律來說,即便他選擇入贅了,但還是具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不過從習俗來說,入贅的兒子和出嫁的女兒,是一個道理。
出嫁的女兒不繼承孃家家產,所以只承擔輔助贍養父母的義務。也就是家中父母是由留家繼承家產的兒子(或女兒)主力承擔贍養義務。
同理,入贅的兒子也是不繼承孃家家產的,孃家父母則是由留家的兄弟來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入贅的兒子只負責輔助贍養父母。。
一般來說,在農村按照習俗的比較多。。而在城市,因為兄弟姐妹之間都是具有同等繼承的(一般來說父母會將家產平均分配給子女),所以肯定絕大多數是按照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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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蔣閒言
入贅的兒子,是否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這個問題問得實在缺心眼,叫人心寒。除非你是從石頭縫裡蹦出來的,否則,贍養自己的父母,你就是法定的責任人。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根據誰受益,誰付出的原則,子女長大以後就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這是誰也推託不了責任,而且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是中中國人的優良傳統,與法律法規是相吻合的。人一生下來都是吃母親的奶水長大的,沒有父母的辛勞撫養,哪會有今天的你?
有極其少數的一部分人,從小就生長在窮窩窩裡,父母因為沒有那個能力,改變不了貧窮的現狀。但是,把孩子還是視為心頭肉的。常言說,富有富的愛,窮有窮的痛。有點好吃好穿的,都不會忘了自己的孩子。孩子長大了,幫孩子買不起車,蓋不起屋,娶不起老婆,孩子就會怨恨自己的父母,為何要生養自己受窮遭罪。
其實這怪不了父母,只能怪你,父母給了你生命,要改變你的命運,只能靠你自己奮力。當了上門女婿,只能說你沒出息。
要是有良心懂事的孩子,會更加心痛自己的父母,用雙倍的愛和溫暖來報答一世受窮受苦的父母,義不容辭的贍養自己的父母,這才是有情有義的好兒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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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一個特別簡單的現實存在的案例,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宿松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贍養糾紛案,判令被告黎某丙和其他兄弟一樣,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555元給其父親黎某生。據悉,現年85歲的黎某生共有四個兒子:黎某甲、黎某乙(已去世)、黎某丙、黎某丁,以及一個女兒,均已成家立業,其中三子黎某丙於1995年到女方家入贅。老伴去世後,黎某生因年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遂由黎某甲、黎某丁共同贍養,其女兒也履行了相應的贍養義務。後三兄弟因贍養父親發生矛盾,經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後達成《贍養協議》,即黎某生的贍養費用由三個兒子分攤,黎某丙妻子簽署了協議。後黎某丙未支付相應費用,致糾紛發生,黎某生遂起訴至法院。
黎某丙辯稱,其長大成人後打工的積蓄都交由父母。父母為其餘兄弟娶親、建房支付費用,卻讓黎某丙兩手空空到女方家入贅。現如果父親要求黎某丙贍養,那麼應將以往幾十年所虧欠他的一切予以補齊,他將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一項法定義務,不因入贅女方家而改變,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無條件的。黎某生年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生活上需要子女贍養。黎某丙作為原告的兒子是法定贍養義務人之一,應當與其他兄弟一起共同承擔贍養義務,妥善照顧父親,故支援村調委會作出的《贍養協議》:老人由三個兒子共同贍養,每人每年6660元,交給負責照顧老人生活起居的黎某丁管理。老人之前的積蓄和養老金由黎某丁保管,作為身後安葬費用。
法院判決黎某丙按照《贍養協議》,補齊2019年度贍養費用6660元,並於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贍養費用555元。
提醒,人都有老的一天,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兒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不管是入贅的兒子還是出嫁的女兒,在父母年老體弱時都應自覺履行贍養義務,盡心照顧,使父母能夠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