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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5508537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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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498000942365
全稱是企業營業執照。
企業營業執照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證件。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營業執照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
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頒發《營業執照》。對具備法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外商投資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企業營業執照分正本與副本,兩者法律效力相同。企業營業執照正本為懸掛式,每個企業頒發一張,必須懸掛於企業住所的辦公室內,或店堂中的明顯位置。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為摺疊式,可攜帶外出,以為進行生產經營等活動的憑證,可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數量,申請登記主管機關頒發。企業營業執照的正本與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影印。
企業營業執照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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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8554648270036
營業執照的全稱是《企業營業執照》。你問的可能是《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的全稱,一般填寫報表時都要求按《企業營業執照》的名稱填寫。《企業營業執照》是企業的開業許可證,內容有企業名稱、所在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註冊資金、經營範圍、有效期限、註冊時間等。但註冊申請資料上還有:企業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數量、佔股比例,還有註冊經辦人的有關資訊等。
營業執照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名,行業特點,組成形式四部分組成的。營業執照的名字不能隨便取,需要遵守的規定如下:
一、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該條款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制定的,包含4種情形:
1、與同一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記且仍在有效期內、或者已申請尚未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2、與辦理登出登記未滿1年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3、與同一登記機關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同行業名稱相同。
4、與被撤銷設立登記和被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登出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二、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五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和文字。該條款主要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1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
1、有消極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如“支那”“黑太陽”“大地主”等。
2、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如“九一一”“東突”“佔中”等。
3、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尊嚴和傷害人民感情的。如“大東亞”“大和”“福爾摩薩”等。
4、帶有種族、民族、性別等歧視傾向的。如“黑鬼”等。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6、涉及毒品、淫穢、色情、暴力、賭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三、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六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本條款主要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
1、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範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鋒”等。
2、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輪功”“汪精衛”“秦檜”等。
3、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等。
四、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八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
六、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七、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十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內容和文字。
八、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九、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十、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對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企業名稱中標明。不得在企業名稱中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
十一、根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名稱中標明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的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