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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欽差稅館

    1、個人獨資企業,系一個人出資設立的企業,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徵收範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夥企業,是數人共同出資設立的合夥經濟體,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徵收範疇繳納個人所得稅。

    3、有限責任公司,系一人或者數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屬於《企業所得稅法》徵收範疇繳納企業所得。

  • 2 # 心動隨風488

    我也不是太懂,就目前我瞭解的情況說出來大家探討一下,看看對不對,我成立的公司性質是非公司私營企業,在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實際上報的是個人所得稅,稅率達到了35%,交完稅後,盈利的錢分紅直接用就行了,不用再交個人所得稅,算下來和有限責任公司一樣,有限責任公司先交10%到20%企業所得稅,分紅時再交20%的個稅,企業的錢到自己自由支配,交的稅還是差不多一樣多。

  • 3 # 亮之見

    重點來了:投資收益不屬於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而“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對外投資所得的收入(所發生的損失為負數),如企業對外投資取得股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以及與其他單位聯營所分得的利潤等。

    對比收入與投資收益的定義可知,投資的收益並不屬於收入。

  • 4 # 磚家財經

    這個問題好理解,我用通俗的話解讀一下,只要讀完下面兩點內容,大家就明白了。

    第一,企業所得稅的原理。

    從全世界範圍來看,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法人所得稅。市場經濟重要特點之一,是賦予企業和一些組織以法人地位。這些法人就像人一樣活動,做生意,有的做好事,有的幹壞事。它們存在於世上的時間,往往比人更長久。

    這樣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法人賺了錢並不分配,國家又不對這一塊徵稅的話,利潤可以一直留在其中,滾雪球越滾越大,有錢的企業越來越大,既影響社會財富分配,也不利於政府合理獲取財政資金。所以,各國就設計了企業所得稅,讓法人組織象人一樣,平時也繳納一筆所得稅。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地位,所以通常不納入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第二,中國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的完善。

    按照1993年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企業是按照所有制型別劃分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屬於私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範圍,當然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這樣做是有問題的。一方面與上面解釋的稅法原理不相符;另一方面,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存續時間普遍比較短,一旦解散分配就會造成短期內既交企業所得稅又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稅收負擔比較重。

    所以,2000年的時候,《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決定,自2000年開始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變成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到2007年企業所得稅立法的時候,改變了按照所有制劃線的辦法,將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納稅人,並明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後來稅率也有所降低。這一做法延續至今。

  • 5 # 康愉子

    我們可以簡單一點理解,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人企業,都是投資人對企業的經營和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不管是企業賺的錢,還是欠的債,就是個人的,所以以投資人個人的名義交個稅,而不交企業所得稅。

    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公司,@沉默的投資者 有提到,各國設計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是防止企業利潤一直不分紅,越滾越大,而財政收不到錢。

    我想,讓很多老闆朋友不能接受的是,為什麼徵收了企業所得稅之後還要徵收個人所得稅。從稅法的解釋是,這兩個稅種的納稅主體是不一樣的,稅基也是不一樣的,不算重複徵收。

    中國現在的稅收體系,也是學習了國外,企業所得稅和投資分紅的個稅,美國和日本也都有徵收。日本也是公認的稅賦較重的國家,尤其是財產稅,日本很多年輕人不繼承父輩的房子,就是因為要交很多的稅。

    美國的所得稅和我們現行的方式很接近,不過美國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還有一種納稅方式。大概是這樣:公司發給老闆的工資,按照正常的薪資收入計算個稅。公司剩餘的利潤算作分紅,和投資人的個稅一起申報,但不是按照個稅階梯稅率,而是按照分紅的稅率。用中國的稅率舉例,個人獨資企業最高的稅率是35%,而分紅的稅率是固定的20%,按照美國的方式,那公司利潤高了之後,老闆就可以申請用20%的稅率,自然就很有優勢。

    總得來說,要交什麼稅,完全是依託於稅法的,我們只能遵從。相信未來的稅收體系會更加完善,也會給企業和個人更多優惠吧。

  • 6 # 焦點財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非法人實體,不是以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而由所有者對外承擔責任,所以和自然人(一般個人)一樣,交個人所得稅了。

    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

    一、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雖然可以起字號,並可以對外以企業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也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需要提示的是,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具體對應稅率如下:

    ①全年收入所得額不超過30000,稅率5%

    ②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30000-90000的部分,稅率10%

    ④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300000-500000的部分,稅率30%

    ⑤全年收入所得額超過500000的部分,稅率35%

    具體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

    二、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又可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制企業本身並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自身並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正常經營收入在繳納完增值稅後,可以減除經營中的成本、費用和相關稅金,最終的企業利潤應在所有合夥人中分配。個人合夥人分到的收益就屬於個人所得稅中的"經營所得",按照5%—35% 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精彩不迷路!

  • 7 # 合規寶財稅專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是以企業的名義和財產所有對外承擔責任,而是由投資人對外承擔責任,所以繳納的是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

    而有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企業的名義和財產所有對外承擔責任,需要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

    一樣的就是增值稅及附加稅、印花稅等都要繳納,只是稅率不同而已。不一樣的是有限公司是企業所得稅,股東要提現還需要繳納股東分紅個稅!個人獨資企業是個人生產經營所得,也不需要繳納股東分紅個稅!

  • 8 # 慧算賬

    這個主要還是從稅負合理性的角度出發的。首先,企業會被賦予法人地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稱之為法人所得稅,從社會財富分配和政府獲取財政資金來看,如果這些企業法人的利潤沒有進行合理分配,會直接導致某種迴圈,有些企業甚至會呈現出壟斷和一家獨大的現象,所以企業所得稅就是為了避免這一現象的出現而設計的,讓企業法人繳納合理的稅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同時也不以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因為這些企業相對來說規模比較小,賬務核算不夠全面規範,並且最主要的是,這些企業很難去分辨和界定企業正常經營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投資人(合夥人)的私人消費支出,所以和自然人一樣,對這些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了。

    1993年的稅法裡,個獨和合夥企業也是屬於私營企業或者聯營企業範圍內,當然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是個獨成立和登出都比較容易,一旦登出解散會造成短期內的稅負過重,所以到後來的2007年,將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納稅人,同時明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以總的來說原因都是和穩定和稅負掛鉤。

  • 9 # 財藝新勢力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原因是其不具有“獨立法人”的主體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投資人/合夥人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合夥人和企業視為一體,若投資人/合夥人既徵收企業所得稅又徵收個人所得稅,將存在重複徵稅的問題。

    目前,中國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物件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為了避免重複徵稅,同時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該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實早在2000年以前,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後才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改為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那是出於什麼原因呢?

    目前,中國的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主張“法人實體說”,進而稅法體系援引了古典課稅制理論,即對公司的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公司分配給股東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司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具有獨立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主體,具有與自然人同等的人格,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並享有公司法人財產有限責任。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公司理所當然成為納稅主體,就得所得獨立承擔企業所得稅。

    同時,公司與股東在財產、運營上是相分離的,股東以其出資認繳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於公司的分紅所得,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法人”和“股東自然人”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各自對其所得分別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然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無“法人資格”,無法享受/承擔獨立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投資人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對企業的所得僅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個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財產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均無獨立法人資格,投資人/合夥人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企業與投資人/合夥人之間是一個整體,不能分離,對於企業的經營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避免重複納稅。

    總結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其身份的特殊性,無獨立法人資格,投資人/合夥人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和“投資人/合夥人”視為一體,僅就其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 10 # 東嶺財經

    稅法這樣的規定主要根源於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稅法對企業法人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企業法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個人認為其根源於我們的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

    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

    1、在中國企業法人僅兩類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2、企業法人,名義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以企業的名義獨立經營和承擔責任。對於股東來講,其最大的義務是出資,出資後就沒經濟方面的義務了。——責任歸屬於企業。

    3、非企業法人,名義(合夥企業相對獨立)、財產(合夥企業相對獨立)、責任均不獨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大多以個體工商戶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均簡稱“投資人”,下同)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對企業的債務投資人(有限合夥人除外)承擔連帶責任。——責任歸屬於投資者個人。

    4、對於企業債務,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企業債務,股東以其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非企業法人,企業財產不能清償公司債務,投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是否獨立承擔民事義務、是否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基於上述兩點,對於屬於企業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於非企業法人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法人投資者除外)的投資人徵收個人所得稅。

    至於,有回答所說原來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徵收,為了不重複徵稅以及稅收公平,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個人不大認同。比如,作為有限責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征收的個稅,難道不是在徵收企業所得稅之後進行的嗎?

  • 11 # 思凱財務

    個人獨資企業:

    顧名思義,都能理解到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經營的,不是“企業制”經濟組織,按規定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所得歸個人所有,顯然投資者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企業:

    通常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出資、合夥經營,當然也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樣的道理,其中自然人合夥人出資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

    是指對企業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個自然年度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創造的利潤徵收的稅費的統稱。按照目前的稅制,所得稅主要分為兩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利潤越高,個人所得稅絕對值也就越高。

  • 12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首先,在相關稅法中的規定,進行了說明。在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物件時,說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所以這兩種型別的企業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其次,個人獨資企業是由單個人投資設立的,財產歸個人所有,所以並不是獨立的法人,對企業的相關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就不會對個人獨資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也比較類似,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出資、經營,共擔風險的,也不具有法人的資格,所以也就不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

    最後,這兩種型別的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較少,但是在承擔企業責任的時候是由相關負責人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意味著承擔的責任風險較大。所以,在註冊企業的時候,要充分考慮企業型別的選擇,不能只考慮到稅收的多少,還要考慮到相關的風險,以及未來的發展。當然,也可以運用多種方式的組合,來達到降低風險最佳化稅收的目的。

    如果您有稅務方面的擔憂,可以諮詢京益律師事務所,將會有專業的工作人員為您解答問題。

  • 13 # 關注文化與價值的CPA

    徵稅範圍的問題,不同的企業型別交不同的稅,就像個人只交個人所得稅,而不交企業的稅種。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以下六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這樣,根據不同的稅率,就有了可以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

    當然,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累計收入達到500萬,就需要從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管理。

  • 14 # 曹美蘭律師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企業,這裡的企業要求能以企業的名義、企業獨立的財產承擔納稅義務。

    而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他們的財產很難與投資人的財產劃分清楚,如果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有對投資人徵收個人所得稅,會造成重複徵稅的現象。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該法,即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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