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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遐妖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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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張晨陽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一名股東只享有一票表決權(所謂按人頭行使表決權),而不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在設立時章程可以做這樣的規定。
如果公司已經設立了,現在要在股東會上做出“一名股東只有一票表決權”的決議,首先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同樣是公司法規定,如果股東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定,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因此,一般情況下,股東會不大可能這樣修改公司章程。因為做股東會決議得不到足夠的表決權支援。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表決權,《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不可更改的。這裡說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需要公司法三分之二表決才算透過的事項如下:
1.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2.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4.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