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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436161439182

    手續辦理:

    一、找當地縣級安監部門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二、找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新辦(變更)工商營業執照。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法律援引: 2013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 2 # 使用者6535855612369

    需要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一、 審批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2.實行專店或者專櫃,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一般不小於0.6米),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3.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制存放量: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櫃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4.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10米範圍內不得有使用明火的設施,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黨政機關、軍事重地、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大型商場、文物古蹟、博物館等人員聚集場所、重要公共建構築物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的距離不得小於200米。

    5.零售場所內嚴禁煙火,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一般不少於2只5kg乾粉ABC滅火器),張貼"嚴禁煙火"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且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負責人安全負責制。制定有完善的零售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

    7.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審批需提供的材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3.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影印件)

    4.零售場所情況說明(包括場所權屬:屬租賃的需註明業主和租賃合同期限、經營面積、申請專店或者專櫃經營、人員配備情況、現經營的主要商品情況、消防器材配備情況、張貼安全警示標誌情況等)。

    5.零售場所周邊安全條件說明及示意圖(安全條件符合審批條件第4點要求,示意圖以零售場所為中心,標明周邊200米範圍內的其它場所位置,比例尺為1:2500)。

    6.零售場所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

    7.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出具的配送意見書。

    以上材料內容必須詳細準確、真實有效,並統一用A4的白紙張豎式、列印、書寫或影印(一式二份),要求字跡工整、清晰、規範、無塗改。

    三、注意事項:

    1.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2.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和經營許可範圍的,應當在變更後1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髮新許可證。如變更後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發證機關有權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3.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 3 # 風太輕

    所需的所有證件: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佈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稽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 4 # he暖風

    擺攤經營鞭炮,首先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當地的稅務登記證書,到當地安全監理部門辦理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花爆竹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有經過安全監理部門的安全常識培訓,並且取得安全合格證。

    經營網點,要符合當地縣級煙花爆竹經營網點規劃。經營場所要大於10平方米,其場所周邊50平方米內,不得另設次類網點。

  • 5 # 小飛無袁

    1、《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3、營業執照影印件;


    4、經營、儲存場所周邊距離平面示意圖;


    5、零售場所房屋產權或租賃證明原件、影印件;


    二、審查、驗收。安監局相關負責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現場安全條件進行審查。


    三、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相關人員簽字後予以辦證。


    附說明:1、臨時許可證的前置安全條件與長期零售許可證條件相同;


            2、辦理時間:2011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


            3、不收取辦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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