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智和法商

    這個問題屬於贍養義務問題。

    1、對父母贍養是法定義務,不以父母是否撫養為前提

       贍養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所派生出來的法定的權利義務,是指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父母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既是中國多部法律的明確規定,也是公民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法律賦予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可見,只有在老年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關鍵詞是“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2、贍養父母是否需要附加條件?

    父親與母親離婚,再婚養別人的孩子,可能沒有對自己盡到撫養教育的義務。

    對於父母對子女的撫養,雖是父母的應盡義務,但此兩項義務並非相互依據的對向性關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並不以父母履行了撫養義務而成立,即子女履行的贍養義務不以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為前提,它體現了中國法律對老年人這一特定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說它既是一項法律規定義務,也是中國傳統倫理道義的一種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被贍養人有過錯、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條件推卸責任,改變自己的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即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與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各自獨立。

    贍養作為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只以父母需要為前提,不以父母是否對子女撫養為條件,二者之間不存在等價交換關係,體現了法律對善良人性的關注,對文明、和諧家庭關係的倡導。

    3.養子女與繼子女具有共同履行的贍養義務

    贍養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生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義務因血緣關係而成立,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則是因繼父母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繼子女的撫養關係而形成,雖然形成時間和原因不同,但都不能以父母或繼父母的婚姻關係解除而消滅,也不因血緣的遠近和撫養義務的多少而產生贍養義務多寡和先後的區別,他們是同等責任、同時履行。

    既不能片面要求生子女承擔主要贍養義務,繼子女承擔次要義務,也不能強調繼子女由於得到更多的撫養而承擔更多的責任,而應當從各義務人的自身職責出發,秉承合法、合情的原則,由他們共同平等地承擔贍養責任,以有利於正當、合理、有效地解決矛盾糾紛。

    4、贍養費的具體數額

    在給付贍養費的具體數額上,可以考慮雙方經濟條件以及被贍養人之必需,來予以給付。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能否分享一些高階文藝的短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