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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巴胡巴我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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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這一世為你67613807
沒有,勞動法要求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也是企業的法律責任。員工休息或曠工屬於公司制度協調管轄的範圍。只要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存續,合同仍然有效,企業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但企業制度可以規定員工曠工的時間規定及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處罰措施,只要不違法,可以按企業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或經濟處罰。
沒有,勞動法要求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也是企業的法律責任。員工休息或曠工屬於公司制度協調管轄的範圍。只要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存續,合同仍然有效,企業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但企業制度可以規定員工曠工的時間規定及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處罰措施,只要不違法,可以按企業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或經濟處罰。
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包含五險一金,是勞動法要求並且是必須繳納的。而請假是公司的考勤制度,是公司依據並結合地區要求來制定的,與社保繳納並無關聯。
前者是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後者是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在並不違反規則下制定。兩者關聯的是請病假報銷、住院保險等事宜。
只要處於在職狀態,單位就有義務幫你繳納社保。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單位正常繳納社保,社保費用由單位和職工本人共同承擔。
在合同期內,員工請假經單位同意的,員工只需要支付保險的個人部分,不需要承擔單位應承擔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每月繳存的社保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用人單位繳納的,二是勞動者承擔的。勞動者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每月繳存的社保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用人單位繳納的,二是勞動者承擔的。勞動者承擔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
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規定事假期間由勞動者個人承擔存在法律風險。原因為:
1、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義務,不能以約定形式減免用人單位的這一法定義務。
2、勞動者請事假是得到用人單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批准員工的事假,也可以規定事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提供勞動而不為其繳納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律依據。
3、勞動合同因法定和約定情形中止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除此之外,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其他關於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顯然,員工請事假與勞動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語。就此而言,單位要求員工承擔事假期間的社保費用,也欠缺合理性。
至於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扣除不違反法律規定。這部分費用本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由於勞動者未提供勞動沒有勞動報酬,實際上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墊付了這部分的社保費用,用人單位有權在勞動者以後的工資報酬中進行扣減。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減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說不管員工請假7天以上還是超過15天,在合同期內,員工請假經單位同意的,員工只需要支付保險的個人部分,不需要承擔單位應承擔部分。《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30內,必須代扣代繳"五險",並沒有規定"假期問題"企業可以讓員工全額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