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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42433425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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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憶雪江南230711182
1804年法國拿破崙一世稱帝,頒佈民法典。
1804年11月6日,公民投票透過共和十二年憲法,法蘭西共和國改為法蘭西帝國,拿破崙·波拿巴為法蘭西人的皇帝,稱拿破崙一世。同年12月2日正式加冕,他並不是由教皇庇護七世為他加冕,而是自己將CROWN戴到了頭上,然後還為妻子約瑟芬·博阿爾內加冕為皇后。
拿破崙政府頒佈的《法國民法典》,以國家意志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把大革命中形成的小土地所有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其實質是以法律形式維護了革命成果
《法國民法典》除總則外,分為三編,共36章、2281條。
總則只是一個簡短的序言,內容是關於法律的公佈、效力及其適用。(第1-6條)
第一編為人法,共11章(第7-515條)。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法典徹底地廢除了封建的等級制度。在成年的年齡上,規定為21歲,在結婚年齡上,男為18週歲,女為15週歲。在夫妻關係,法典宣佈了丈夫的主導地位。法典否定了父母對子女的包辦婚姻,規定了離婚制度和一夫一妻制。
第二編為物法,共四章(第516條-710條)。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
法典將財產區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不動產是不能移動或移動後就會喪失原來價值的東西。而動產則採用排除法來規定,即除不動產以外的一切財產。這時的民法典已經將債權和股票都列為動產了。
對於所有權,法典充分地肯定了私有制的基礎,將資產階級及農民對其佔有的財產和土地的權利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對公民的權利也予以保護,確認了因公使用的公正和事前補償,把資產階級的成果鞏固了下來,使人民的既得權利得到了保護。另外這一編還規定了對於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共20章(第710條-2281條)。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製;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關於繼承,法典取消了長子繼承製。將繼承人分為了多層順序,規定子女平均繼承遺產。並且法典還規定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繼承權。對於男女平等的繼承權,法典也進行了確認。這在當時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是在拿破崙的主持下,法典擴大了父親自由決定財產的許可權。
在債和契約上,法典繼承了羅馬法的規定,將債分為契約之債和非契約之債。債發生的依據主要是契約。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項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法典宣佈意思自治。除契約之債外,法典也承認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這種債主要是由準契約、侵權行為或準侵權行為所引起的。
對於夫妻財產和相互間的權利,法典規定丈夫是共同財產的主人。他可以自行管理、處分共同財產,而不必通知妻子。但是,當婚姻關係終止時,法典對妻子的利益仍作出了保障。
在這一編中,法典還對買賣、互易、租賃、合夥、借貸、寄託、性契約、委託、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及抵押權等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