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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窮人富講究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主要包括:(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四)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六)與單位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以上情況是勞動者自願離職,可以寫自願離職證明。其他情況下勞動者完全有權利拒絕寫自願離職證明。單位逼迫勞動者寫的自願離職證明,是逃避單位責任的一種表現,也是強迫勞動者放棄請求賠償權利的一種表現,特別是在勞動條件給勞動者造成損害使勞動者被迫離職的情況下,勞動者的自願離職證明將成為企業規避自身責任的有理證據,該行為明顯違背勞動者意願,是明顯的不遵守勞動合同自願平等原則的違法行為,對此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或者勞動監察部門反應該情況,由工會和勞動監察部門督促該企業糾正該不法行為。如果由於勞動者不執行公司的行為使勞動者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企業賠償勞動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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