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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巨浪97671757


    1949年,《共同綱領》確立民族區域自治為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釋出,民族區域自治開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頒佈,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佈實施,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來,使民族區域自治進入法制化軌道。1997年黨的十五大以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被確立為中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訂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頒佈實施。2005年,國務院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2007年,黨的十七大強調,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與發展,必須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已經解放的中國蒙古族聚居地區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

    目前,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還有1200多個民族鄉。在全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數量和佈局,與中國的民族分佈和構成基本上相適應。

  • 2 # 可可茶館

    1949年前後,是中國共產黨長期研究和探索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關鍵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人系統全面地規劃和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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