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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處作業人員在各項安全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解決和落實前,不能進行工作。對各種用於高處作業的裝置、設施、纜繩、吊鉤,在投入使用前,要一一加以檢查,確認完好後使用;  

    2、高空作業時,禁止亂扔物料、工具,所有工件應隨手妥善放置,只可傳遞物件不能拋擲;  

    3、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釐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防滑,必須有人在下方扶住梯子,才可攀爬;  

    4、作業過程發現設施有隱患,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及時報告;  雷雨天不得從事攀高作業。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  1、工地所有臨時用電由專業電工(持證上崗)負責,其他人員禁止接駁電源。  2、施工現場每個層面必須配備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電箱。  3、臨時用電,執行三相五線制和三級漏電保護。由專職電工進行檢查和維護。  4、所有臨時線路必須使用護套線或海底線。必須架設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綁在管道或金屬物上。  

    5、嚴禁用花線、銅芯線亂拉亂接,違者將被嚴厲處罰。  

    6、所有插頭及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氣開關不能一擎多用。  

    7、所有施工機械和電氣裝置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使用。  

    8、施工機械和電氣裝置及施工用金屬平臺必須要有可靠接地。  

    9、接駁電源應先切斷電源。若帶電作業,必須採取防護措施,並有三級以上電工在場監護才能工作。  1. 熟悉掌握本工種專業技術及規程。  2. 年滿18歲,經體格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高空作業。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禁止登高作業。  3. 距地面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應視為高空作業。  4. 防護用品要穿戴整齊,褲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準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夠強度的安全帶,並應將繩子牢系在堅固的建築結構件上或金屬結構架上,不準系在活動物件上。  5. 登高前,施工負責人應對全體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6. 檢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防護板、安全網)必須安全可靠,嚴禁冒險作業。  7. 高空作業區地面要劃出禁區,用竹籬笆圍起,並掛上“閒人免進”、“禁止通行”警示牌。  8. 靠近電源(低壓)線路作業前,應先聯絡停電。確認停電後方可進行工作,並應設定絕緣檔壁。作業者最少離開電線(低壓)2米以外。禁止在高壓線下作業。  9. 高空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並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擲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將易滾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不準打鬧。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以免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應採用可靠的起吊機具。  10. 要處處注意危險標誌和危險地方。夜間作業,必須設定足夠的照明設施,否則禁止施工。  11. 嚴禁上下同時垂直作業。若特殊情況必須垂直作業,應經有關領導批准,並在上下兩層間設定專用的防護棚或者其他隔離設施。  12. 嚴禁坐在高空無遮欄處休息,防止墜落。  13. 不論任何情況,不得在牆頂上工作或通行。  14.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過270公斤,如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適當加固。  15. 超過3米長的鋪板不能同時站兩人工作。  16. 進行高空焊接、氧割作業時,必須事先清除火星飛濺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器。  17. 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應隨時清掃。如有泥、水、冰、雪,要採取有效防滑措施,並經安全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開工。當結凍積雪嚴重,無法清除時,停止高空作業。  18. 遇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露天進行高空作業。  19. 使用梯子時,必須先檢查梯子是否堅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 60°為宜。梯底寬度不低於 50釐米,並應有防滑裝置。梯頂無搭勾,梯腳不能穩固時,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必須牢固。

  • 2 # 使用者3474095033025952

    1 、目的

    為確保工廠建設維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處作業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建設維修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高處作業

    凡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4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4.1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4.1.1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4.2.1 特殊高處作業

    a.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c.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 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

    各企業應嚴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 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溫度25℃以上作業時間長達4小時;

    5.3 氣溫低於10℃的室外環境;

    5.4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5.6 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5.7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5.8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5.9 人員單次搬運物件超過15KG。

    6 高處作業基本要求

    6.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高處作業的資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6.2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對患有職業禁忌症(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恐高症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精神不振、心緒慌恐不安、心情過分激動等人員,暫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

    6.3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和裝置。

    6.4 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6.5 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6.6 作業人員應瞭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準備。企業技術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和驗收。

    7.2 對生產組織人員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處作業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遇惡劣性天氣(強風、暴雨、大雪)或作業場所及附近有危險因素(高壓電線;有毒有害氣體洩放;有高溫蒸、煙氣噴發的;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時,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確施工內容和作業順序,落實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腳手架、照明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業時,應事先協調聯絡,在作業期間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範圍,加強相互聯絡,做好協調工作。

    7.2.4 作業過程中應監督高處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7.2.5 作業結束後應督促作業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工作,並對施工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安全欄杆、蓋板、安全網及腳手架。

    8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及要求

    8.1 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中“三個必有”、“六個不準”、“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8.1.1 “三個必有”:①有洞必有蓋;②有邊必有欄;③洞邊無蓋無欄必有網。

    8.1.2 “六個不準”:①不準往下亂拋物件;②不準背向下扶梯;③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④不準嬉鬧、睡覺;⑤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杆;⑥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③沒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的不登高;④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腳手架或裝置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無墊腳板不登高;⑧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⑨酒後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裝置不得使用。

    8.3 當接到管理、監督人員發出暫停作業指令時,作業人員應絕對服從。

    8.4 無照明設施或光線陰暗的情況下,禁止高處作業。露天六級以上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懸空登高作業。

    8.5 凡進入高處作業場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在作業前必須繫好安全帶。水面高處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和/或救生衣,必要時應架設安全網。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體交叉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人員上下行走必須按規定的路線上下。

    8.6.1 使用梯子時,梯子上端應突出600mm以上,並縛扎牢固,下端須採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時,應扣好安全帶、面向爬梯,做到“三點著力”(即兩手兩腳要保證有三肢受力) ,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負重,也不要在口袋裡裝手電或工具,如戴手套應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下,或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上作業,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8.6.5 腳手板等高處作業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應及時清除。

    8.6.6 作業場所不得攀上爬下、將扶手當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劇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滾動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欄杆上站立或將扶手和欄杆當墊腳物,禁止將物件擱在扶手上或將電焊皮帶、氧氣天然氣皮帶及其他管線掛放在扶手上等。

    8.6.8 發現扶手有缺損或不牢固時,應通知有關人員儘快整修。

    8.6.9 高空作業、隨身攜帶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須放置穩妥,禁止上拋下擲。

    8.6.10 高空傳接物件時,應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使用強度足夠的繩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掛橫幅標語等非生產性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帶並掛牢。

    8.8 凡是承載機械裝置超過十五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搭設部門設計,並經使用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安全主管審批方可搭設。

    8.9 不得直接站在艙口圍上拉氧、天然氣膠管,焊線等。

    8.10 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施工單位應設專職安全員在現場進行監護。

    8.10.2 在搭設、拆除腳手架時超過2米(含2米)的必須繫好安全帶。

    8.10.3 兩層以上的多層腳手架(包括固定式腳手架),每層必須設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並設有扶手欄杆,梯級必須堅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於40cm。

    8.10.4 各種腳手架、板的搭設,必須平穩牢固,不得鬆動搖晃,腳手板的臨空一面,必須按規定設定1.05-1.3米高的防護欄杆(懸空高度大於15米時,護欄高度不得低於1.3米),如因施工需要,區域性不設防護欄杆的,必須通知搭架隊在無防護檣杆處應用安全防護繩加以保護。腳手架、板的附近,不準架設高於36V輸電線和電氣裝置。如有無法拆除的原有電氣裝置,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隔離措施。

    8.10.5 懸掛式腳手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8.10.6 單根角鐵支撐的腳手應有斜撐。

    8.10.7 舷外、艙內以及離地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處作業,腳手板的搭設寬度不得小於60釐米,用於打砂、噴漆的懸掛腳手板總寬度不得小於100釐米,其搭頭處伸出橫檔的長度不得小於30釐米。板與板之間及搭頭處必須緊固牢靠,防止滑動和翹起,板面不允許有易滑和有礙操作的雜物。

    8.10.8 懸空單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60釐米;雙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120釐米,活動擱置端頭不得短於1米,坡度不能大於30度,跳板兩側必須架設不低於1.2米的護欄,同時下方要設安全網。木質跳板或引板必須使用堅硬木質板,其厚度不得小於5釐米,板面要設防滑板條。

    8.10.9 依附工程本體(舷側、艙室等)搭設臨時固定式腳手架時,其水平橫檔必須加設承重防搖的斜撐,支點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米,焊接應由正式電焊工承擔,焊後要除渣檢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嚴重損傷以及有橫透節的木質腳手架、板和鏽蝕嚴重的鋼質腳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質腳手板的長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於5釐米,並應三點受力支撐,兩端搭頭30釐米,並綁紮牢固。

    8.10.11 搭設的腳手架在5米以上應設φ8-10mm鋼絲繩或加設鋼性欄杆,供移動作業人員系安全帶。

    8.10.12 腳手架、板搭好後,應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8.11 腳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對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設。

    8.11.3 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常規腳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載重量不能超過200公斤。

    8.11.4 在使用過程中,搭設腳手架的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層甲板或平臺開工藝孔時,施工人員應繫好安全帶,並及時設圍欄和在明顯部位掛警告標誌。

    8.12.2 對一切形成或即將形成高墜或踩空態勢的開口、工藝孔(特別是雙層底)、道門口、艙蓋開口以及邊界,應及時採取蓋板、護罩、圍欄、安全網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防護裝置。

    8.12.3 集裝箱船艙蓋吊開以後,在橫向的步橋和縱向的過道上要搭設鋼性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4 在開啟或關閉的艙蓋面(或二層艙艙蓋面)周圍必須設定剛性安全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擺放裝置等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5 對一些船體結構形成隱蔽垂直通道的應採取相應的防高墜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後凹槽從上至下形成直墜通道,應至少保證每隔一層腳手架平臺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內。

    8.12.6 內底板到雙層底內的通道應設定專用梯子。

    8.12.7 工藝孔、開啟的艙蓋板等容易產生人員及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墜落的部位,必須按規定設定護欄,護欄必須用安全網進行圍護,底部邊沿必須加裝防護擋板。所有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容易墜落的物件以及垃圾鬥應放在離工藝孔邊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車進行施工作業時,要注意高架車的安全工作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高架車上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使用高空車在水面作業應穿好救生衣,繫好掛安全帶,具體執行《高架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9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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