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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知叫啥名888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黃州區農村村(居)民建房管理,確保鄉鎮集鎮、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黃州區鄉(鎮)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州區363平方公里的規劃區範圍內、中心城區範圍之外的區域內村(居)民改、擴建和新建個人住宅及其他建構築物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居)民: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宅基地)的村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居民;“村改居”後,所在區域個人建房建設用地仍然是集體土地,並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第四條 農村建房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控制原則。由鄉鎮政府審定,確定全年的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總量、建設總量、建房規模,劃定建房安置點,符合建房條件的按指標予以控建。

      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堅持“一戶一宅”原則,且原則上每戶建房層數不超過3層、限高10米。

      嚴禁在規劃控制區域和法律、法規禁止個人住宅建設的其他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個人住宅。已建成的零星個人住宅,應當逐步就近遷入居民點或住宅小區內還建;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空地,應有計劃列入區政府年度土地置換計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統籌規劃原則。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集鎮、村莊建設規劃。村(居)民居住點或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並確定建築風格,體現鄉村特色,按法定程式報區政府審批後實施。

      村(居)民申請建房時,提供建築設計方案中的建築外觀必須符合村(居)民居住點或住宅小區整體設計風格要求。

      (三)節約用地原則。村(居)民建房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堅持用地計劃管理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荒地,原則上不得佔用農用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使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含附屬設施);確需使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含附屬設施)。

      (四)依法審批原則。村(居)民建房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村莊規劃和相關規定等程式依法審批。禁止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非法轉讓村(居)民住宅用地。

      村(居)民宅基地和集體土地上已建成的村(居)民住宅,只限於在本村村(居)民之間轉讓。

      村(居)民將原有住宅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等其他用途,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村(居)民一戶一宅之外(因繼承房產等依法取得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已安排異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依法收回。

      已取得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證,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興建的,依法予以收回。

      二、申請條件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下列物件才可以申請建房:

      (一)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由村民轉為居民後,所在區域個人建房用地原是集體土地(宅基地),土地處在批准的規劃確定保留的村(居)民點內,並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居)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新住宅的,可以申請個人建房:

      (一)因無住房需要新建住宅的;

      (二)家庭人口眾多,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

      (三)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的80%,確需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按照鄉(鎮)村規劃調整宅基地和實施土地整理,確需易地新建法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D級危房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確需易地新建或者符合規劃要求可以原址重建的;

      (六)原宅基地被徵收需易地建房的;

      (七)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租、出售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情形。

      三、報審程式

      第八條 符合條件和要求的村(居)民建房均須按照下列程式依次辦理:

      (一)符合建房條件的村(居)民,確需單獨建房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二)村兩委在5個工作日之內依據有關檔案要求進行資格稽核,提出初審意見,並集中申請人的申請和初審意見,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申請;

      (三)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受理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之內會同國土資源所進行實地踏勘,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及集鎮、村莊規劃,出具地類報告,依據該報告確定耕地佔補面積,與村委會簽訂耕地佔補協議,依法依規落實按照建設佔用的耕地“佔一補一”、“先補後佔”和“佔優補優”的要求,並依據有關政策會商後出具初審意見(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簽署意見);

      (四)由村(居)民將申請、個人身份證、鄉(鎮)村級各類證明、規劃部門紅線圖、土地勘測定界圖、技術報告書、耕地佔補協議和方案等資料齊全後,報國土資源管理所受理,由國土資源管理所報鄉鎮人民政府、火車站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稽核。

      (五)初審意見回覆到村兩委,村裡即可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依據一戶一基、戶口管理工作類別、法定年齡、村規民約等討論申請,依法公示結果;

      (六)受理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報材料(含地形圖、房屋建設施工圖紙、效果圖等)後,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住建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建房審批手續完成時,申請人及時將完整資料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區住建局、執法局等相關單位備案。

      四、建設管理

      第十條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是鄉(鎮)村(居)民建房的監管主體,依職履行住宅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管。

      第十一條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所,在村(居)民建房施工前到現場放線。

      第十二條 房屋竣工後,由建房戶申請,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實地勘測驗收。

      第十三條 各村委會是管理轄區村(居)民建房的責任主體,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加強對轄區內村(居)民建房的監管。日常巡查發現違法違規建設苗頭,應立即勸導,做好化解工作。發現違法違規建房行為,應立即制止,並即時向本鄉(鎮)人民政府、火車站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區城鄉綜合執法局報告。

      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房的,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恢復土地原狀。

      第十五條 未取得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准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並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對所有違法建設行為一律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火車站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火車站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牽頭組織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 參與農村村(居)民建房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設承包人,依法對住宅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農村建房規劃建設和用地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第十九條 鄉(鎮)村集中建設住宅小區,遵循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配套、統一管理的原則。村民多戶聯建或業主開發等形式建設多層住宅樓的,依照《建築法》規定,必須履行工程建設基本程式,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方可動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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