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
1.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3.《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
1.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3.《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要承擔一定的監理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如果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則應當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者發出錯誤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引發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