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甲乙雙方應督促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
三、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四、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管理規定和參保人員資訊等情況。
五、甲方應於每月月底前,將上月應由基金承擔的醫療費用撥付給乙方。
六、甲方有權檢視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七、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和費用結算服務。
八、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臵懸掛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臵"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公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單位規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公開承諾。
九、乙方發現參保人員所持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與其身份不符時,應暫扣其醫療保險卡,並及時通知甲方。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應向參保人員提供住院費用日清單,建立醫療費用計算機自助查詢系統。參保人員因病確需使用自費的藥品、診療專案及醫用材料時,乙方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並經病人或家屬簽字。參保人員出院時,乙方應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並經參保人員(或家屬)簽字。
十一、乙方應充分利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十二、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按自費處理,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嚴格控制參保人員出院帶藥量。參保人員不得攜帶治療非本病種的藥品。
十四、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不得減免。
十五、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甲方,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一個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發生醫療責任事故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單方面終止協議。
十六、乙方應作出規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乙方應嚴格執行《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可單方面終止協議。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十七、乙方不得將違法犯罪、鬥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等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乙方收費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其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九、乙方應透過醫療保險資訊系統向甲方實時傳遞參保人員的住院費用及明細,否則,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本協議有效期一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在本協議簽定後20日之內,乙方應完成與甲方醫療保險資訊系統聯網,否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十二、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規、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二十三、甲乙雙方如終止協議,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二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補充,其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二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一、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甲乙雙方應督促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
三、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四、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管理規定和參保人員資訊等情況。
五、甲方應於每月月底前,將上月應由基金承擔的醫療費用撥付給乙方。
六、甲方有權檢視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七、乙方應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和費用結算服務。
八、乙方應在本單位顯要位臵懸掛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臵"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公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單位規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公開承諾。
九、乙方發現參保人員所持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與其身份不符時,應暫扣其醫療保險卡,並及時通知甲方。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應向參保人員提供住院費用日清單,建立醫療費用計算機自助查詢系統。參保人員因病確需使用自費的藥品、診療專案及醫用材料時,乙方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並經病人或家屬簽字。參保人員出院時,乙方應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並經參保人員(或家屬)簽字。
十一、乙方應充分利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十二、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按自費處理,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嚴格控制參保人員出院帶藥量。參保人員不得攜帶治療非本病種的藥品。
十四、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不得減免。
十五、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甲方,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一個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發生醫療責任事故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單方面終止協議。
十六、乙方應作出規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乙方應嚴格執行《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可單方面終止協議。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十七、乙方不得將違法犯罪、鬥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等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乙方收費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其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九、乙方應透過醫療保險資訊系統向甲方實時傳遞參保人員的住院費用及明細,否則,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本協議有效期一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在本協議簽定後20日之內,乙方應完成與甲方醫療保險資訊系統聯網,否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十二、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規、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二十三、甲乙雙方如終止協議,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二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補充,其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二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