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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65789641385294

    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主要是間諜或者類似間諜身份的人、外國僱傭兵或者類似於外國僱傭兵身份的人。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第四十六條間諜

      一、儘管有各公約或本議定書的任何其他規定,在從事間諜行為時落於敵方權力下的衝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任何人員,不應享受戰俘身份的權利,而得予以間諜的待遇。

      二、在敵方控制領土內為衝突一方蒐集或企圖蒐集情報的該方武裝部隊人員,如果在其行事時穿著其武裝部隊的制服,即不應視為從事間諜行為。

      三、衝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人員,如果是敵方佔領領土的居民而在該領土內為其所依附的衝突一方蒐集或企圖蒐集具有軍事價值的情報,除其透過虛假行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蒐集或企圖蒐集情報外,即不應視為從事間諜行為。而且,這類居民除在從事間諜行為時被俘外,不應喪失其享有戰俘身份的權利,並不得予以間諜的待遇。

      四、衝突一方武裝部隊人員,如果不是敵方佔領領土的居民而在該領土內從事間諜行為,除在重返其所屬武裝部隊前被俘外,不應喪失其享有戰俘身份的權利,並不得予以間諜的待遇。

      第四十七條外國僱傭兵

      一、外國僱傭兵不應享有作為戰鬥員或成為戰俘的權利。

      二、外國僱傭兵是具有下列情況的任何人:

      (一)在當地或外國特別徵募以便在武裝衝突中作戰;

      (二)事實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

      (三)主要以獲得私利的願望為參加敵對行動的動機,並在事實上衝突一方允諾給予遠超過對該方武裝部隊內具有類似等級和職責的戰鬥員所允諾或付給的物質報償;

      (四)既不是衝突一方的國民,又不是衝突一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居民;

      (五)不是衝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人員;而且

      (六)不是非衝突一方的國家所派遣作為其武裝部隊人員執行官方職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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