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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13119772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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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368915495089
符合憲法等法律的要求。大家都能接受的不帶岐視,要合理合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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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蘇子晴
制定村規民約的基本法規是必須在現有法律框架範圍內,必須經全體村民討論並絕大多數同意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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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疆風雲路
按照《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村民們可以根據本村實際,制定村規民約。村規民約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為了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範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
它屬於公約的一種形式,一般由名稱、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它的名稱應為“××村村民公約”;它的結構基本上是“條款式”,即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但也有的採用數碼順序自然排列,即一、二、三……;它的結尾部分,主要是規定何時透過、何時生效。
就來說說怎麼制定村規民約
1、結合農村實際。村規民約的制定必須緊密圍繞本村村情和貧困戶實際,將群眾反映最多、要求最迫切、思想認識比較統一的事透過村規民約先規範起來。
如果忽視了發展的需要、忽視了群眾的呼聲、忽視了貧困戶的需求,那麼制定出來的村規民約必定是“水土不服”,得不到群眾很好的遵守,發揮不了約束和引導作用。
2、堅持群眾路線。修訂和完善村規民約,必須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
群眾最懂得主導產業怎麼發展、農村環境怎麼整治、主題活動怎麼開展、貧困群眾怎麼扶持,要透過召開村“兩委”會、黨員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貧困戶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深入分析致貧原因,讓群眾全過程參與,確保制定的村規民約做到群眾接受、切實可行。
3、抓好引導規範。使村規民約成為所有村民“無需提醒的自覺”和“共同擁有的基因”,是精準扶貧工作的精神要義。
物質上的貧窮可以透過完善統籌規劃,加大資金投入來推動實施,而養成好習慣、形成好風氣則需要長期的引導和教育,需要從細節入手,從規範抓起,久久為功,持之以恆。要倡導友愛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組建互助組織,與貧困戶結對幫扶,堅持幫勤不幫懶。
4、嚴格制度約束。制定村規民約,既要明確“什麼不可為”,又要規定“違反後怎麼辦”,違規處罰要輕重適度,操作性強,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透過處罰真正達到教育、警示、約束的作用。
要落實“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等制度,提高群眾的參政議政能力,樹立“有約就要守,有法就要依”的社會風尚。
5、保持與時俱進。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必然會出現新情況,產生新事物,村規民約的內容也必然會出現不合時宜的地方。
因此,村規民約必須不斷修訂完善,行之有效的繼續堅持,不相適應的修正完善,遺漏不全的及時補充,確保村規民約時刻發揮著效力。
制定村規民約的程式:
第一,調查研究,提出需要規範的內容和解決的問題。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透過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規定的內容,確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規民約。
第二,集中意見,擬定草案。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民廣泛討論,提出意見,並集中上報村委會。村委會根據村民意見, 擬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稿,再發給村民徵求意見。
第三,提交村民大會審議透過。在審議討論過程中,要根據村民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後交付表決,以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透過。對一些分歧比較大的問題,可以暫不規定, 待成熟之後再補充完善。
第四,公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後,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佈,可以印發各家各戶,也可以張貼公佈,甚至可以刻寫在石碑上。
第五,按規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
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
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村民自治應當“依法而治”。這裡的“法”,首先是指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政策。所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憲法”,是村民共同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
它是村民基於法律的授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照村民集體的意願,經過民主程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式且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都應當受其約束。
村規民約,不僅是村民自治的依據,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對當地農村進行管理的依據。
因此,那些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雖然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也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並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
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