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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窗外飄的雪

    微信商品交易屬於網路營銷的一種,有傳播廣、資訊量大等特點,而且銷售者在微信交易的營銷投入成本比傳統營銷模式要低很多。微信又是一種即時通訊工具,可以在瞬間傳遞文字、影象、音像等資料,操作方便,輻射面廣,而且近幾年網路營銷方式發展漸漸成熟,消費者對網路營銷也從剛開始的懷疑與不接受逐漸變成了信賴與喜愛,由此就促使了微信交易的產生。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屬於“偶發的民事交易行為”,它可能基於朋友關係、信任關係、情誼關係等產生,一般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偶發交易,這種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來規範,如果遇到假貨、遇到違規銷售等相關問題,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來維權。

    比如購買到不符合質量的產品,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來要求出售人承擔相應責任。

    做到以上三點,賣家一般不敢只收錢不發貨或者出售假貨,即使出現也可以依據這些證據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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