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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趣活潑松鼠RN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

  • 2 # 吳宇冰

    1、鄉鎮政府是一級地方政府,屬於基層政府。

    2、街道辦是一級政府如區縣或者市政府的派出機構,本身並不屬於一級地方政府。

    區別二、賦予權利不同:

    1、鄉鎮政府人員編制,規模大於街道辦,許可權和自主性也更大一些。

    從法理上來講,鄉鎮政府的權力是鄉鎮人大授予的,對鄉鎮人大負責。

    2、街道辦的權利是上級政府賦予的,對上級政府負責。

    區別三、所設地方不同:

    1、鄉鎮政府多設在市區裡的非主城區,大部分縣城地區,以及鄉村。

    2、街道辦多設在主城區,部分縣城,從經濟發展來看,街道辦所在地經濟大多比鄉鎮政府發達。

  • 3 # 使用者8221124666184

          

    鄉鎮是一級政府。街道辦事處是縣(市)政府的派出機構,是在市區設立的,代表縣(市)政府行使管理權。它直屬於縣(市)政府領導。

    各省印發有設立鎮標準和設立街道標準

    比如,河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9月釋出了河南省設立鎮標準和街道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設立鎮要遵循小城鎮發展規律,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與基層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相匹配。

      (二)設立鎮要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有利於最佳化城鎮空間佈局和規模結構,有利於釋放發展潛力和增強輻射帶動能力,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鄉村振興。

      (三)設立鎮要堅持撤一設一、撤多設少原則,採取撤鄉設鎮、鄉鎮合併等方式。

      二、具體指標

      (一)人口和麵積指標。

      1.擬設鎮的鄉位於平原地區的(以下簡稱平原鄉),總人口不少於3.5萬人,鄉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常住人口不少於0.8萬人、面積不少於3平方公里。

      2.擬設鎮的鄉位於山區、丘陵地區的(以下簡稱山區鄉),總人口不少於2.5萬人,鄉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常住人口不少於0.5萬人、面積不少於2平方公里。

      (二)經濟指標。

      1.擬設鎮的平原鄉,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保持較快增長,總體規模或均量指標位於所在縣(市、區)所轄鄉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2.擬設鎮的山區鄉,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保持較快增長,總體規模或均量指標位於所在縣(市、區)所轄鄉上一年度排名的前50%。

      (三)基礎設施指標。

      1.擬設鎮的平原鄉,道路硬化率、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90%,地名標誌設定率達到100%,有齊全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垃圾處理率達到95%以上。鄉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生活汙水治理率不低於90%,衛生廁所普及率不低於8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2.擬設鎮的山區鄉,基礎設施指標不低於擬設鎮的平原鄉指標的90%。

      (四)公共服務指標。

      1.擬設鎮的鄉,配備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衛生健康、教育、文化、體育、商業、金融、郵電通訊、公共交通、供水、供電、網際網路、防災減災等公共服務設施。

      2.擬設鎮的鄉,配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建有符合標準的衛生院、社會福利機構和群眾性文體活動場所。

      三、其他

      (一)本標準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二)本標準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河南省設立街道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設立街道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律,有利於加強基層社會治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增強行政服務效能。

      (二)設立街道要綜合考慮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功能劃分、面積和人口規模、歷史文化、服務能力等因素。

      (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常住人口不少於10萬人、建成區面積不少於10平方公里的縣政府所在地的鎮,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所在的鄉鎮和其他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應逐步撤銷設立為街道。設立街道要堅持撤一設一、撤多設少原則,採取結構性調整等方式。未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一般不設立為街道。

      (四)設區的市政府批准設立街道前,要將設立方案報經省民政廳稽核同意;批准設立街道後,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民政廳備案。

      二、具體指標

      (一)人口和麵積指標。

      1.撤銷市轄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市轄區範圍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所在的鄉鎮和其他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設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於5萬人且從事非農產業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於70%,建成區面積不低於鄉鎮總面積的40%。

      2.撤銷縣(市)政府所在地的鎮、縣(市)範圍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所在的鄉鎮和其他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設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於4萬人且從事非農產業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於60%,建成區面積不低於鄉鎮總面積的30%。

      (二)經濟指標。擬設街道的鄉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位於所在縣(市、區)所轄鄉鎮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三)基礎設施指標。擬設街道的鄉鎮,道路硬化率、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95%,地名標誌設定率達到100%,有齊全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垃圾處理率達到95%以上。鄉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生活汙水治理率不低於90%,衛生廁所普及率不低於8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少於9平方米。

      (四)公共服務指標。

      1.擬設街道的鄉鎮,配備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衛生健康、教育、文化、體育、商業、金融、郵電通訊、公共交通、供水、供電、網際網路、防災減災等公共服務設施。

      2.擬設街道的鄉鎮,配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建有符合標準的衛生院、社會福利機構和群眾性文體活動場所,每千名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均符合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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