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各項指標標準如下:
第六條 資源配置評估透過以下7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裝置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具體包括:
(一)每百名學生擁有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小學、初中分別達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學生擁有縣級以上骨幹教師數:小學、初中均達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學生擁有體育、藝術(美術、音樂)專任教師數:小學、初中均達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小學、初中分別達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小學、初中分別達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學儀器裝置值:小學、初中分別達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學生擁有網路多媒體教室數:小學、初中分別達到2.3間以上、2.4間以上。
每所學校至少6項指標達到上述要求,餘項不能低於要求的85%;所有指標校際差異係數,小學均小於或等於0.50,初中均小於或等於0.45。
第八條 教育質量評估透過以下9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平、學生學業質量、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具體包括:
(一)全縣初中3年鞏固率達到95%以上;
(二)全縣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95%以上;
(三)所有學校制定章程,實現學校管理與教學資訊化;
(四)全縣所有學校按照不低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五)教師能熟練運用資訊化手段組織教學,設施裝置利用率達到較高水平;
(六)所有學校德育工作、校園文化建設水平達到良好以上;
(七)課程開齊開足,教學秩序規範,綜合實踐活動有效開展;
(八)無過重課業負擔;
(九)在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中,相關科目學生學業水平達到Ⅲ級以上,且校際差異率低於0.15。
以上9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
根據《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各項指標標準如下:
第六條 資源配置評估透過以下7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裝置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具體包括:
(一)每百名學生擁有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小學、初中分別達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學生擁有縣級以上骨幹教師數:小學、初中均達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學生擁有體育、藝術(美術、音樂)專任教師數:小學、初中均達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小學、初中分別達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小學、初中分別達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學儀器裝置值:小學、初中分別達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學生擁有網路多媒體教室數:小學、初中分別達到2.3間以上、2.4間以上。
每所學校至少6項指標達到上述要求,餘項不能低於要求的85%;所有指標校際差異係數,小學均小於或等於0.50,初中均小於或等於0.45。
第八條 教育質量評估透過以下9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平、學生學業質量、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具體包括:
(一)全縣初中3年鞏固率達到95%以上;
(二)全縣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95%以上;
(三)所有學校制定章程,實現學校管理與教學資訊化;
(四)全縣所有學校按照不低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五)教師能熟練運用資訊化手段組織教學,設施裝置利用率達到較高水平;
(六)所有學校德育工作、校園文化建設水平達到良好以上;
(七)課程開齊開足,教學秩序規範,綜合實踐活動有效開展;
(八)無過重課業負擔;
(九)在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中,相關科目學生學業水平達到Ⅲ級以上,且校際差異率低於0.15。
以上9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