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使用者1261856371772984
-
2 # 使用者2352597625486103
1、《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2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採砂許可制度。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採區和規定禁採期,並予以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4、《河道採砂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河道採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採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實行管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採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採砂申請書、說明採砂範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採砂許可證後方可開採。從事淘金和營業性採砂取土的,在獲准許可後,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採砂必須交納河道採砂管理費。 第七條河道採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採砂管理費。河道採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條例》
回覆列表
1、《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2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採砂許可制度。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採區和規定禁採期,並予以公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4、《河道採砂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河道採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採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實行管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採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採砂申請書、說明採砂範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採砂許可證後方可開採。從事淘金和營業性採砂取土的,在獲准許可後,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採砂必須交納河道採砂管理費。 第七條河道採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 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採砂管理費。河道採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