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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農村地區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五保”是指對符合條件的供養物件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等五項生活保障措施。
一、歷史
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始於20世紀50年代。1956年出臺的《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殘社員的吃、穿、燒(燃料)、教、葬。自此,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初具雛形。
1994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定性為“農村的集體福利事業”,並把“五保”的供養內容調整為“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所需經費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列支。
2000年起,伴隨農村稅費改革的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經費逐漸調整為從農業稅附加列支。
2006年1月1日,《農業稅條例》正式廢除。同年1月11日,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頒佈。條例對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經費來源做出如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物件的生活。”
二、供養物件
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供養物件通常稱為“五保戶”。
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供養物件為“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週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稽核。
三、供養內容
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辦理喪葬事宜。
對於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16週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五保供養物件,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回覆列表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經費不得低於本地區農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純收入的60%。《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佈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