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資金一般是指投資和出資。投資和出資的範圍就很廣了,這裡提問者的意圖應該是投資或出資設立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行為能力的基礎就是有獨立的法人資產。儘管法人的財產來源於投資人或出資人,但經過法定程式,進行了法人登記,用於設立法人的財產就成為法人財產,和自然人財產一樣受法律保護。
中國的法人型別只要包括三類:
1.營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等。
3.特別法人:《民法總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營利法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非營利法人在民政管理部門登記。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營利法人的利潤和剩餘財產可以向投資人分配;非營利法人的盈餘和剩餘財產不得向出資人分配。營利法人的投資可以透過利潤分配、減資和清算收回;非營利法人的出資實質是捐資行為,出資人對非營利性機構不享有所有權,不能從非營利性機構取得回報,不享有非營利性機構的剩餘財產權。
當前,國家非常重視非營利組織的管理,事業單位正在進行機構改革,將來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法人主要是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法律法規的也正處在完善期,《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已進行到徵求意見階段,出臺後,原來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將廢止,民辦非企業將規範為社會服務機構。
在目前執行的《民辦非企業登記暫行條例》中,明確了民辦非企業是非營利組織,“法人財產”相關的規定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但沒有說登出後剩餘財產怎麼處理,但實務很清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民辦非企業登出後的剩餘財產,必須用於其他類似的民辦非企業,出資人是拿不到的。將來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法人財產”相關的規定是:“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應當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組織的財產。社會組織的財產,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會員或者理事中分配。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應當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就清晰完善的多了。
現在的民辦非企業中,民辦學校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民辦教育的法律法規也已走在前面,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已於2018年9月1日起執行,其核心就是把原有的、法人型別方面存在的矛盾進行了修訂。
原法規只明確:“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沒有明確是營利還是非營利,這樣做是為了後面的這個條款:“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樣做讓出資取得回報是為了鼓勵社會資本興資辦學,彌補政府投入不足造成的教育資源短缺。
實踐中,民辦學校登記執行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按照民辦非企業註冊,成了一個組織登記形式是“非營利”,但可以取得投資回報這麼一個“怪胎”。現在,國內有十幾家教育機構透過VIE架構在香港上市,運營主體是國內的民辦非企業,大家感興趣的話,可以去香港聯交所“披露易”上查一下財務報告,盈利能力都是相當驚人的。
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分配。”
選擇營利性,就去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是《公司法》範圍內的事了。選擇非營利性,還在民政部門登記,就要規規矩矩遵守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了。利益的歸利益、情懷的歸情懷。
投入資金一般是指投資和出資。投資和出資的範圍就很廣了,這裡提問者的意圖應該是投資或出資設立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行為能力的基礎就是有獨立的法人資產。儘管法人的財產來源於投資人或出資人,但經過法定程式,進行了法人登記,用於設立法人的財產就成為法人財產,和自然人財產一樣受法律保護。
中國的法人型別只要包括三類:
1.營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等。
3.特別法人:《民法總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營利法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非營利法人在民政管理部門登記。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營利法人的利潤和剩餘財產可以向投資人分配;非營利法人的盈餘和剩餘財產不得向出資人分配。營利法人的投資可以透過利潤分配、減資和清算收回;非營利法人的出資實質是捐資行為,出資人對非營利性機構不享有所有權,不能從非營利性機構取得回報,不享有非營利性機構的剩餘財產權。
當前,國家非常重視非營利組織的管理,事業單位正在進行機構改革,將來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法人主要是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法律法規的也正處在完善期,《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已進行到徵求意見階段,出臺後,原來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將廢止,民辦非企業將規範為社會服務機構。
在目前執行的《民辦非企業登記暫行條例》中,明確了民辦非企業是非營利組織,“法人財產”相關的規定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但沒有說登出後剩餘財產怎麼處理,但實務很清楚,業務主管部門要求民辦非企業登出後的剩餘財產,必須用於其他類似的民辦非企業,出資人是拿不到的。將來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法人財產”相關的規定是:“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應當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社會組織的財產。社會組織的財產,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會員或者理事中分配。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應當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就清晰完善的多了。
現在的民辦非企業中,民辦學校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民辦教育的法律法規也已走在前面,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已於2018年9月1日起執行,其核心就是把原有的、法人型別方面存在的矛盾進行了修訂。
原法規只明確:“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沒有明確是營利還是非營利,這樣做是為了後面的這個條款:“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髮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樣做讓出資取得回報是為了鼓勵社會資本興資辦學,彌補政府投入不足造成的教育資源短缺。
實踐中,民辦學校登記執行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按照民辦非企業註冊,成了一個組織登記形式是“非營利”,但可以取得投資回報這麼一個“怪胎”。現在,國內有十幾家教育機構透過VIE架構在香港上市,運營主體是國內的民辦非企業,大家感興趣的話,可以去香港聯交所“披露易”上查一下財務報告,盈利能力都是相當驚人的。
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配。”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教育事業。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分配。”
選擇營利性,就去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是《公司法》範圍內的事了。選擇非營利性,還在民政部門登記,就要規規矩矩遵守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了。利益的歸利益、情懷的歸情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