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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暖心財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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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顧雲孫
對於題主所提出的問題,我個人觀點即是這樣認為的。不管學歷是否存在造假?但是總應該發放工資,不可因為是所謂造假學歷就不發工資。
哪麼對於學歷證書的問題,當然由於現在社會有一部分即是透過各種手段,或者是透過非法購買,然而確對用人單位都要進行認真驗證,可以透過人才網查詢該大學生的學歷證書是否屬實,從而大學生畢業證及學歷證書都己經進入了人才庫,而作為存檔,以便用人單位便於調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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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堅持健身不是好財務
首先,要看企業在勞動者入職時,勞動合同中是否明文規定學歷造假的處理辦法,是否有規定學歷等級對應的工資。如果勞動合同有規定,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等級支付工資。
其次,如果勞動者因學歷造假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根據雙方認定的損失,按規定出示證據,勞動者需按勞動法賠償。如果無法認定是勞動者因學歷造假造成的損失,則不得要求勞動者賠償。再次,上述2條都不存在,則企業工資還應支付。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最後,無論什麼原因,立足社會“誠信”最關鍵,古人云:“立身處世,當以誠信為本”,誠信是公民的第二個“身份證”。
願我們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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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員工已經提供勞動的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報酬。但是,員工提供虛假材料簽訂勞動合同,涉嫌欺詐行為,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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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穫人生後半場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付出應得的勞動報酬,任何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剋扣工資。
就像到市場裡買東西一樣,如果你到市場或超市拿起一件商品就走,拒不付錢,則被視為是搶劫或者偷盜,是違法行為。
勞動者付出了自己的時間、精力和勞動,就應該得到應有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即公司以其他理由不發工資,就是在剝削你的勞動付出,是要付法律責任的。如果有這種情況,你完全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仲裁。
至於公司藉口你簡歷造假而不發工資,這完全是藉口。簡歷與工資無關,即使簡歷有假,但你已經付出了勞動是真,有了勞動付出就應該得到工資。
如果因簡歷造假給公司造成什麼經濟損失或影響,那麼公司可以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不能拿簡歷造假為由不發工資。
簡歷造假與工資報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事,簡歷造假是簡歷造假,工資是工資,不能混淆在一起。
不發工資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到相關國家行政部門主張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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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年說法
首先,應該肯定的講,公司不能以簡歷造假為由而不發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你應該找公司要回你的勞動報酬,這是你的權利。如果公司不給,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申請仲裁等,這些都是有效的渠道。
其次,如果你的簡歷造假屬實,公司可以以此為理由解僱你,這是公司的權利。勞動合同應該建立在雙方誠信、平等的原則下。一方以欺騙的方式取得勞動合同,被欺騙一方發現真相以後,可以要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因為你自己的過錯,公司是可以解僱你的,不需要與你商量。
最後,做人應該要誠信,找工作時候可能在簡歷上會對自己的經歷有一些誇張,但是也要根據真實經歷,稍加修飾一下即可,千萬不能胡編亂造給自己加金。誠信社會的建設需要大家共同參與,希望每個人都能為誠信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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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十字坡店主
如果你簡歷造假,公司可以以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補償,但是還是必須給你發放工資,你可以要回你的工資。
回覆列表
無論什麼理由,不發工資都是違法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半年的,應當按照半個月工資發放。
儘管我們可能會出現簡歷造假這樣的錯誤,那是我們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法行事。
但是,我們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間一定要比我們單位要早,因為透過簡歷造假等方式屬於欺詐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誰先解除誰就佔理。
除此之外,按照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剋扣職工工資、職工工資水平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補發,同時職工還可以申請額外25%的經濟補償金。
實際上,用人單位在招用工的時候應當就承擔著稽核職工簡歷真實性的責任。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就應當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發現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可以以不誠信為由扣職工工資的。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約定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也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也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因此,這種情況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同時索要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