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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死後的退取方法

      1、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並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餘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的待遇。

      2、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委託人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群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4、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養老金人死後的退取方法

      1、到達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個人繳納部分連同利息一次性退回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有單位的可以向單位申請喪葬費和撫卹金,沒有單位的,就沒有這兩個補償了。


      2、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的餘額(扣除已經領取的)可以退,還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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