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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萌萌的媽媽

    1、轉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徵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2、轉租金的確定權


    房屋轉租的租金,由轉租當事人協商確定。


    3、轉讓對房屋的承租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與有承租公房居住權人的互換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戶名的變更請求權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6、對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的對抗權。

  • 2 # bear梅子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可以享受以下權利:

    (一)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五)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十一)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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