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廢除握手禮
-
2 # 銀行研究僧
對於“公司貸款,股東是否要償還債務”的問題,我們需要先了解企業的形式大致有哪幾類:
個人獨資企業。類似於個體工商戶,沒有股東,一切由法人代表說了算。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沒有法定代表人,是由若干個合夥人聯合創辦的企業。它又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前者,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公司企業主要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類公司多是由法定代表人和若干股東構成,只是在公司規模,公司發起形式上有所不同。在沒有明確約定時,各個股東承擔的責任均是有限責任。從上述三類公司的簡單介紹中可以看出企業主要分為兩種股東,一種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一種是承擔無限責任的。具體承擔何種責任在公司章程中都有明確約定。
銀行在行使貸款追索權時,也會根據股東承擔的責任進行追償。
如果是承擔有限責任,那股東就無需償還銀行債務,因為股東要承擔的責任均以透過認購股份的形式含在公司所有資產當中了。銀行只會面向公司進行催收,直至欠款全部追償完畢,或公司資不抵債。
當然前提是公司成立時註冊資金都實際到位,如果不到位那就說明股東的要承擔的責任沒有在公司裡,需要額外承擔。
如果股東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那就必須替公司償還銀行債務。這種情況多見於合夥企業。
法人代表一般也屬於股東之一。假設他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債務無法償還,那麼法人代表也無需償還銀行貸款。
不過在現實中,銀行在向企業發放貸款時,一般都要求法人代表和主要股東簽訂全額連帶責任擔保合同。企業不還款,簽訂全額連帶責任擔保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股東都會上徵信,也都需要償還所有債務。
總結:股東要不要替公司償還債務,最主要看的就是股東承擔的是什麼責任。各個公司對股東的要求都不一樣,這個需要具體檢視公司章程的規定才能知道。
如果是有限責任,註冊資金也都按時繳納,且沒有簽署全額連帶責任擔保的合同,那就無需償還;如果是無限責任,那就需要償還。
-
3 # 饒勇軍說股權
1、首先要區分一下,公司法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有差別的,中國的公司法人包括兩種基本型別,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所以這個問題先要區分,否則意思會不一樣。
2、如果是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後無力償還,因為法人人格獨立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所以公司的貸款應該由公司以全部資產進行償還,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用去償還,但是如果股東是認繳的註冊資本,沒有實繳的話,那麼需要繳足全部出資款用於償還債務。
3、如果這個問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貸款後無力償還,公司股東是否需要償還債務?那要看該法定表人在履行公司貸款事項時是否違法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法規,如果該法定表人未能獲得其他股東同意就以公司名義貸款,在不對抗第三方債務人的原則下,公司需要需要償還該債務,但是其他股東可以對該法定表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他彌補公司損失。
-
4 # 保劉一見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按照《公司法》,這實際就是公司貸款,那麼就必須股東大會透過方可。而一旦公司(法人)無法償還或者不償還時,股東就面臨連帶責任。這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都是如此。
-
5 # 明理析法小組
這就要看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貸款是否存在惡意了,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法人公司股東不需要承擔責任,更不需要償還債務。如果公司法人只是履行正常的職務而欠下的債務,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以認繳出資額中未實繳的部分承擔責任。
-
6 # 木木財經室
公用or私用
分兩種情況,法人貸款的用途是私用還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經股東許可,發生損失,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股東也需要按比例承擔責任。畢竟當初是股東們選出來的法人代表,股東很難因為沒有許可貸款行為而避免這部分的債務問題。但如果是私用,股東是可以透過法律解決的。
表見代理問題根據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權利以法人的名義的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貸款不適用於無權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銀行)。所以債權人追償,公司有可能會被起訴,屆時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貸款用途。
私用行為用貸款進行個人消費、償還個人貸款等。
法人代表承擔全部債務風險如果是私用,那麼這個貸款行為是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即使是以公司名義發生的,也應當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擔所有的損失和風險,不應當牽涉其它股東。
當然這其中還涉及舉證,如何發現並證明貸款與公司行為無關是關鍵。
法人代表違法問題將原本公用的貸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錢款到達公司賬戶後,才挪用貸款,用於個人消費等行為,那麼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財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於生產經營,只是部分私用,那麼涉嫌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需要考慮銀行在批貸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貸款人是否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意圖。
故意獲得公用貸款進行私用
這種情況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純,就沒想貸款用作公司經營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公司主體的貸款,然後私用,屬於欺詐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當債務無法清償時,銀行向公司追償會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認這是公司行為,將其定義為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其他股東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所有債務由法人代表承擔。
這個情況在於難以斷定法人貸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還是公用。
綜上,公司股東如果不希望為此不知情的貸款承擔責任,那麼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貸款後的用途,如果能夠證明貸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擔相關的責任。
-
7 # 磚乙
這個需要確定一下貸款的形式,貸款是發放到他個人賬戶還是發放到公司的貸款卡里。放款放到他個人賬戶的話還好,這種算是他自己的個人貸款,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的話只能算工作證明,後期影響還好。如果放款放到企業貸款卡里的話也會分兩種情況:a.無抵押純信用授信;b.有抵押的授信。a情況的話正常情況下所有股東都會需要簽字,所以作為股東會提前知情;b類有資產抵押的情況,個人資產的話股東可能不會知情,如果用的是公司名下資產,股東肯定會知情的。看你屬於哪種情況了,再具體分析一下,都有辦法解決的。
-
8 # 再見吧前半生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已經產生了多起案例,有的至今還存在爭議。看題目應是多人普通有限公司。首先要明確的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對公司股東具有約束力,公司股東需要按出資額比例承擔責任。但是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為股東擔保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時必須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表決同意。對外擔保要有董事會的表決同意,這關係到提供貸款人是否可以成為善意第三人。如果當時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所有股東是要承擔對外債務的。如果沒有決議則提供貸款方不構成善意,股東可主張不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是否需要償還債務需要弄清楚下面幾個問題:
第一,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人股東,很容易產生人格混同問題,會產生無限連帶責任的的情況。第二,股東是否有名義股東的情況,也就是平常說的”代持協議“,此時應當是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後向實際股東追償。第三,股東是否有出資瑕疵,這個可以要求瑕疵範圍內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需要完整的資訊才能準確定性,每一個小的問題都會產生不同的後果,法律的各種要求是極度嚴謹的
回覆列表
如果是無限公司,股東需要償還債務。
但現在大多都是有限公司,如果股東認繳註冊資金,已經實繳完畢,就和你無關了。如果實繳資金未達到認繳註冊資金金額,需要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