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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詩意麵條2V

    毫不誇張地說,成立業主委員會,自己的權益能自己作主、自己的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這是所有業主的夢想和期盼!

    取消物業,就是消費者終止於那些不知好歹、不講誠信、反客為主、欺主犯上無良之輩的僱用合同,不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

    取消物業,雖然符合廣大業主的利益與訴求,但動了既得利益者的乳酪。因此成立業委會,成立小區自管會,特別是取消物業這些合情合理合法的舉措註定是舉步維艱,難以落實。

  • 2 # Hl396

    物業是為小區業主提供有償服務的,成立聯管不能替代物業服務工作,其實做好物業服務工作的監管,才能解決業主和物業的利益關係,能得到大部分業主的信任,怎麼做好物業服務工作,還得依靠政府部門和社群的引導和監督,物業要為小區業主著想得到業主的信任,加上聯管監督,能有效解決物業和業主之間存在的矛盾

  • 3 # 你我他大家一起唱首歌

    不能,透過業主代表大會才能解除

    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按以下程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業主或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要求,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十分之一以上業主或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可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部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大會必須經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透過,方可做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

  • 4 # 風清小築

    小區想要解聘物業是有法律依據的,小區的居民想要自己管理,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由此條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業主既可以要物業,也可以不要物業,都是業主自己說了算。

    然後對於一直存在多年的物業公司,就是屬於法條裡描述的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也是有權力更換或者解聘的。

    當然,這都是要在符合一定法定程式的情況下,在成立業主大會後,以業主大會的名義在法律規定的程式下進行的。

    當然不能自己單槍匹馬直接衝到物業公司叫人家滾蛋,雖然業主有這個權利,但這種方式是不符合程式規定的。

    小結

    想要從社會取消物業公司這種物業服務為主要經營內容的公司,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在自己小區取消物業公司,是可以實現的,在滿足法定程式的情況下,這是《民法典》賦予業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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