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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良姜

    根據公司操作不同,存在一定的變化,但無論如何變化,公司賠償是鐵板釘釘的事情了。具體情況請繼續看下文。

    公司賠償的依據: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中,第一款就談到勞動合同到期的情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規定的第五款中又再次談到包括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涉及到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的要求。

    公司賠償的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談到的賠償月工資標準,即根據該勞動者離職當月往前推12個月工資收入的平均工資,作為賠償月工資的賠償標準。

    同時勞動合同到期前,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就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協商是否延期的行為,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費用,即多計算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但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規避這一項內容。

    綜上所述,題主所涉問題中的員工,至少可以得到工資標準6個月的經濟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與該員工就合同是否延期或中止進行協商,則公司面臨多賠償一個月工資的後果。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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