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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湖險惡我不惡啊

    一、總則編的8個重要知識點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週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成年人也會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資訊和網路虛擬財產受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第一百一十一條)

    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還能起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9.新設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條)

    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

    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11.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簽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13.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14.走向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的統一

    刪除了《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為今後建立統一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二十七條)

    15.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

    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三、合同編的6個重要知識點

    16.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資料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網際網路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17.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18.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19.物業糾紛不用怕,物業服務合同來維權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編第二十四章)

    20.“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21.房子被拍賣,承租者家在何方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為適應中國保理行業發展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編第五章);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透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了買賣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為適應現實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關於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違約責任制度(第三編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人格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

    22.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針對當下組織或個人強迫、欺騙、利誘人體器官捐獻現象,此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條)

    23.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4.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 2 # 人民大會堂95

    要點一: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


    要點二: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


    要點三: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要點四:胎兒有權利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點五: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要點六:緊急情況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要點七: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要點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要點一: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要點二: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要點三: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式。


    要點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要點五: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要點六: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點七: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要點八: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要點九:增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點十: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

  • 3 # 雲之巔少年⁶⁶⁶₆₆₆666

    婚姻法24點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後取得的以下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以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後取得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明確指定個人繼承、贈與的除外。

    5.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置的房屋。

    8.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9.婚後以共同財產購置的財產,以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為前提。如登記在他人名下,則需要其他檔案、證據予以認定。

    10.父母婚後為雙方購房出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明確約定為個人贈與的除外。 

    二、個人財產的範圍。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婚前個人按揭房(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7.父母婚前為雙方購房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8.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出售婚前個人房屋,再置換新房屋,該房屋只登記自己的名字。如登記配偶名字,則視為“另有約定”,產生共有效應。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原則上屬於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在婚後會產生收益,原則上屬於共同財產,包括像租金收入、股票分紅、公司分紅等等。但自然增值和孳息,屬於個人財產。自然增值,是因市場價格因素而上漲,沒有投入夫妻勞動或創作而產生人為增值。孳息,如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等等。 

    四、夫妻出資,以父母名義購買房改房,該房屋屬於父母的財產,只能要求返還出資。

    五、夫妻之間可以簽訂借款協議,離婚時可要求還款。

    六、夫妻之間,把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對方所有或者共有,屬於贈與,需要過戶或公證,以防反悔。

    七、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八、一方偷偷賣房,如果買家是善意的,配偶不能要求返還房屋。

    九、夫或妻可以在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內單方處置財產。

    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是指和家庭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行為。比如,網購生活用品、去超市買菜、支付保姆工資、孩子學費等等。

    十、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酌情多分財產。

    十一、家庭主婦/主夫,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家務補償。

    十二、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經濟幫助。 

    十三、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增加了“其它重大過錯”。

    有私生子、長期出軌、多次出軌在將來的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視為重大過錯。

    十四、雙方到民政局離婚,有30天申請期,期間一方申請撤回離婚申請,民政局不頒發離婚證。滿30天后,還有30天的領證期。期間,必須雙方共同去領證,逾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十五、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沒有領取離婚證。該離婚協議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十六、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十七、離婚時,子女年滿八週歲(以前是十週歲),法院要尊重其意願進行確定撫養權。

    十八、妻子懷孕後有權決定生與不生,丈夫不得要求賠償[2]。 

    十九、經常性家暴,屬於虐待。 

    二十、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二十一、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十二、子女只能請求法院確認其與某人的親子關係,但不能請求法院否認其與某人的親子關係。

    二十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

    二十四、司法解釋認可彩禮,而不是禁止彩禮。

  • 4 # 使用者246281393802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24條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第一章 基本規定

    《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的主要作用就是保障人們在生活中不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但是有時候我們會發現很多問題,就需要及時的透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任何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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