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無需要再為用人單位繼續工作了。這是基本的。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自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開始,有一個月的工作交接期,這在《勞動合同法》裡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一個月有效通知期即可,除非原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無需要再為用人單位繼續工作了。這是基本的。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自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開始,有一個月的工作交接期,這在《勞動合同法》裡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一個月有效通知期即可,除非原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另有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