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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如月的熙一心

    這個是屬於生命權

    我們從我們呱呱落地以後,我們就有屬於自己的生命權,任何人都不可以把我們的生命權隨意的剝奪了,不論是父母還是其他人,都是不可以

    我們都擁有自己的生命權,我們都擁有自己獨立生活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這個權利

  • 2 # 菲哥彪悍姐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

  • 3 # pjr闖天涯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是公民的首要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的權利。

  • 4 # 福致心淨

    有責任。長期12小時,機器也會磨損,何況是人?直接責任也不為過!應當典型處理,給違反《勞動法》企業敲警鐘!

  • 5 # 北京謝澤光律師

    工廠當然有責任。工廠違反了勞動法和民法典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賠償職責賠償員工喪葬費及勞動者撫養人員的生活費。工廠還應當承擔行改責任,勞動監察機關應當 給予行政處罰罰款、責令改正等,如果有強迫勞動,瞎指揮等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但這種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構成工傷。中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工傷是指員工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事件中勞動者的休息權和生命健康權受到嚴重侵犯,而導致勞動者勞累過度而死亡。在現實中確實有一些工廠為了追求利潤,不顧勞動者的權益,任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違反了勞動法的每天八小時工作制,每週四十小時工作制,加班不得超過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的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工藝公共利益,必須搶修的,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高強、長期的加班會給勞動者造成心理和身體上的疾病,有的甚至造成勞動者猝死。工廠的行為侵犯了員工的休息權和生命健康權。

    現在還有很多為了生活、家庭而在工廠一線工作的兄弟姐妹,都很辛苦,但希望大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對工廠超強度、超時間的工作,對工廠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對強迫或者用人單位用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等行為,要及時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有的工作去試用期發現問題及時辭職換一份規範公司的工作,保護好勞動者的權益,讓這樣的悲劇不要重演。

  • 6 # 設計製造迷

    沒醒過來是什麼意思?是出了人命嗎?如果是那樣,那就應該立即報警,讓法醫查明死亡原因。如果廠裡讓員工長期超時工作,是違反勞動法的,就是最大的疑兇,有責任配合警方調查事情的真相,如果顯示結果是因過勞而死亡,工廠方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面臨的處罰很可能就是:道歉!賠償!法人坐牢!不然你以為開公司那麼容易呢?以為非法讓員工加班是鬧著玩呢?

    需要強調的是,勞動法雖然沒有規定不能倒班,但卻對勞動時間有明確規定:

    按照《勞動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按照《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由此可見,該工廠連續12小時的超長時間工作,已嚴重違反了勞動法,我們有理由懷疑這名員工就是由於過勞而亡,不管法醫調查到的原因如何,該工廠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都應該妥善處理這件事。

    也在此呼籲,請廣大企業家切實履行勞動法,這是最基本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也請謹記超長時間加班帶來的危害性,做企業,別滿腦子都想著錢,那樣,終有一天會把自己送到牢裡去!

  • 7 # 視職場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我深表同情難過!但這個問題卻無法直接給你一個準確的答案,這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全面分析,最後才能再對照比較,到底屬於哪種情況。

    一、先給大家普及一下什麼是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可以看出題主說的情況,確實是發生在工作時間,但是死亡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

    這將是能否認定工傷的關鍵!

    二、建議透過死亡原因司法鑑定,確實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1、如果其死亡是因醉酒所致,那則無法認定工傷。

    如果,其無法認定為工傷死亡,則用人單位在此事中,沒有直接責任,因此在死亡賠償中,是不會擔負經濟賠償責任的!

    畢竟員工人已死,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責任,但也應該從道義上對死者支付一定的慰問金。

    但是用人單位長期高強度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工作制度,可能是導致員工飲酒的直接原因,因此,從法理上來講用人單位也是存在過錯的,其執行的工作制是造成員工死亡的間接原因。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死者家屬完全是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過錯行為,為員工的死亡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當然是不可能按工傷死亡賠付的,這就靠死者家屬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處理。

    當然,最好是事先諮詢一下有關當地律師,或者是聘請律師來解除處理。

    2、如果司法鑑定的結果是突發疾病死亡,則可以認定是工傷死亡。

    只要是工傷死亡,那就直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關的賠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0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所以在這裡有3個點應該引起題主的重視!尤其是沒有工傷保險而由企業賠償時,更應小心!

    ①、當地死亡一次性補助金標準究竟是多少個月,必須要掌握瞭解清楚,因為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會有不同的差異!

    ②、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並不是指死亡者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別混亂一談!

    注意:這三筆賠償金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非企業付出,一定要弄清支付的物件!

    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死者繳納工傷保險,怎麼辦?

    只要企業為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上文中說的三筆賠償金就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可現實中很多企業為了節約勞動力成本,追求企業利潤,往往會忽視這個問題!

    因此一旦出現這種情況,死亡家屬便只有去找用人單位來賠付!

    通常來說,如果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國家是不會像企業這樣來坑老百姓的,因此上文中注意的3點,主要是針對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而由企業來賠付時應小心應對!

    ①、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處理!

    當然必須是按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標準,來計算每一筆賠償金!

    最好是自己提前根據當地的標準計算出賠償的具體金額!不能到了用人單位僅憑對方來計算。

    可以到銀行去列印一份死者的工資清單,這將是計算賠償金的重要依據。

    如果無法與用人單位在死亡賠償金上達成一致意見,差距過大,則可以考慮直接向法院起訴。

    ②、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時銀行列印的死者工資清單以及司法鑑定的死亡報告,都將是很重要的一些證據材料!

    當然由於我們普通的勞動者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很容易處在劣勢地位,往往會得不到理想的賠償。

    所以,我建議這種重大的賠償事件,還是應該聘請當地的法律專業人士來處理最為妥當。若是個人經濟較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解決處理。

    希望題主的這個問題能早日圓滿解決處理!

  • 8 # 彤彤雅說

    員工死在工廠宿舍,工廠肯定是要負責任的!責任的大小就要看死者的具體死因了!

    首先要分清死者的死因,如果是因為過勞死或者死因與工廠的工作條件、環境和時間等等有關係,哪工廠就要負全責了!賠償的金額按照相關法律,最起碼也不會低於80萬元。

    如果死者的死因與工廠沒有直接的的關係,工廠同樣也要承擔責任。因為工人進入工廠後,包括工作和休息時間,工廠都要對工人的生命財產負責。但相應的責任會小些,賠償金額也會相對比較少,具體金額就要雙方協商來確定。

    另外,所有企業應該重視員工的身體健康,敬畏生命。如果需要經常加班,應該瞭解每個員工的健康狀況,對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的員工就不要硬性安排加班或者長期上夜班。同時,作為員工本身也要看自己的身體狀況來決定能否加班或長期上夜班,如果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適應加班,千萬不要勉強去加班,畢竟命比錢重要。也有一些企業不招收不加班的員工,如果是這樣,身體不好的朋友就不要去這樣的企業,寧願工資低一些。

    總之,工人在工廠內死亡,不管是什麼原因,工廠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只是不同的原因,責任的大小不一樣,也就是賠給家屬的錢不一樣。工廠絕對不可能什麼責任都沒有,建議家屬第一時間報警,然後走相應的法律程式,最好請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來處理,因為還有一些國家規定的賠償專案可能一般人不知道。

  • 9 # 職場幸福路

    廠裡絕對是要負一定的責任的,但是責任大小要看相關部門的調查結果才能夠判斷出來,就害怕在調查過程中廠裡隱瞞事實,給出一些不實的調查資料。

    我們應該知道廠裡12個小時兩班制,可以說本身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又造成了員工回宿舍後,出現了死亡現象,可以說這個責任廠裡要佔大頭的。

    在這裡我要弄清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勞累猝死還是?或者以前有某些病症,再加上長期的超負荷加班,就造成了突發疾病而死。單憑你問題就是這句話,只能夠簡單的分析出來,員工到宿舍以後沒有醒過來的,主要誘因就是員工長時間的工作勞累。調查之前就應該分清死者的死亡根本原因,這裡面也牽扯到一些工廠的加班情況,工作條件,工作時間等等很多,依據相關的法律作出相關的賠償。

    從死者的死亡地點來看,畢竟是在單位的宿舍裡,而在宿舍裡猝死,同樣是可以定為工傷的,而單位也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工人只要進入了工廠,無論是休息還是工作,工廠都要對這位工人的健康生命進行負責,因為這就是一個直接的因果關係。

    其中也許有一些特殊情況在裡面,比如這位工人有心臟病等一些特殊病史,而對方又在長時間的加班下,沒有說出來,甚至在加班後在宿舍飲酒,造成了突發心臟病,這主要責任就應該由員工自己承擔。

    我朋友曾經經歷過這樣一個事情,他是在礦上工作,而每天礦上也是兩班倒,他的一位朋友就是晚上下班以後和其他同事去喝了一些酒。

    回到宿舍以後,不知道怎麼情況造成了腦溢血,送到醫院以後人就不行了,這個責任本來主要是在員工身上,可是,公司相關領導卻敢掩蓋了一些事實真相,比如加班。

    公司以辭退為由,要挾那幾個和他一起喝酒的同事做了一定的偽證,沒有說實話,到最後這位同事的家屬得到的賠償也特別少。

    無論是什麼樣的企業,只要員工在你的公司工作,你就需要對員工的人身安全負責,需要建立一定的管理機制。

    甚至要對員工的身體進行隨時的檢查,隨時的監控,對於那些突發疾病的員工或者又有特殊病史的員工,應該特殊關照。

    而員工也應該對自己的身體健康負責,不要領導讓你加班你就去加班,那麼我不要這份工資的,為了自己的身體健康,該休息也要好好的休息。

    要分出清楚錢重要還是命重要,有些企業全靠員工加班來爭取利潤的,而這種企業也最多能夠紅火一時,真出了事那就是大事。

    從這個問題中我們就能夠看出一個道理,員工只要在單位裡面死亡,無論是什麼原因單位都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只是責任大小還需要有關部門判定。

    而相關家屬也是不願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的,畢竟一個健健康康的親人比一個走了的親人要幸福很多,而遇到這樣的事情也是十分悲哀的,但是一旦遇到了,要多徵求一下律師走相關的法律程式。

    有些家屬在單位中出事了,其相關家屬喜歡到單位裡面大吵大鬧,但是這種行為完全是沒必要的,畢竟你後面有法律撐腰,在穩定自己情緒以後,應該心平氣和的探討事情的處理方式,爭取雙方都達到滿意。

  • 10 # 頭條老馬

    廠裡基本沒有責任。

    根據2011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必須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傷害;或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屬於工傷。如果認定為工傷,廠裡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賠償的。

    此案例中,員工下夜班回到了宿舍睡覺,很明顯不屬於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因此不會認定為工作傷害,不會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是職業病的話也會認定為工傷的。根據2013年實施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職業病共分為10類132種,很遺憾倒班沒有列入職業危害中,雖然這麼多年不斷有人呼籲,但是一直得不到相關部門的認可。現在想想也是啊,如果列進去了,怎麼預防,是不是要取消夜班,是不是要給予大量補助,這都是問題。

    還有就是判斷是不是屬於職業疾病,如是否患上職業腫瘤等疾病,這個都需要醫學解剖認定,非常的複雜。一般來說,家屬不懂這些的話,不會進行解剖認定的。

    我們廠有一個師傅,本來是倒班的,但是平時抽菸喝酒,還需換熬夜打牌,生活極不規律。有一次他下夜班,交接班的時候,犯病了差點過去,後來直接是半身不遂。所有的費用都是公司出的,包括後面的修養費用。這個就是認定為工傷了,所以企業管著你。大家都說他太會犯病了,確實是不幸中的萬幸。

    這個例子中,雖然不是職業病或職業傷害,企業肯定也是有一定責任的,比如是否篩查職業禁忌證,如心血管疾病,是否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等等。我們公司原來好幾個人因為心臟問題倒不了班,最後都去上白班了。

    企業對這樣的事也不會不管,一般會給家屬一些經濟補償。如果是好的企業甚至會給他的妻子解決工作,我見過有的企業還負責他孩子的生活費,一直管到孩子18歲。

    為了自己和家人,好好注意身體吧!

  • 11 # 橫山胖哥

    我是一個農村打工仔,對於這個問題來說我感到非常敏感。我認為廠子不會承擔大的責任,因為你是在休息的時間有事的,假如你是在上班期間突然倒下出現意外那就另當別論了。有的人會說兩班倒屬於非法加班,但是要知道打工人肯定會籤合同,合同簽字就相當於賣身契所以即使找律師打官司勝算也不大。分享一個真實例項吧。

    我們這裡有一個年輕的人今年37歲了,在一家廠子裡幹了14年,小夥子聰明能幹透過自己的努力得到了晉升當上了廠子裡的中層,但是問題來了,只要廠子裡一有事就給他打電話,不管是任何時間,即使凌晨兩三點也不例外,最要命的是大多數得需要從家裡趕到廠子處理問題,問題解決了第二天還要上班。最後小夥子身體終於出現了問題,腦袋的問題在北京住院治療花了很對的錢。家人想找廠子要錢,但是沒有結果。最後小夥子也不能上班了,自己的職位馬上有人頂替。這個事說起來真的有些殘忍但就發生在你身邊。

    這樣的事例這兩年在我身邊發生了好幾起,但是單位或廠子廠子都不會給太多的補償,充其量出於人道主義象徵性的給你點錢。就是找醫學鑑定也不能說是因為工作原因死亡的,為什麼那麼多人沒事呢?

  • 12 # 方圓3t3D

    首先要查明死者死亡原因,是否於廠里長期12小時兩班轉所因起的死亡,再決定賠償。

    再一個就是廠里長期12小時兩班轉,是否付合巜勞動法法律條例》,廠里長期追求工效而不顧工人身體所能承受超負荷的運轉和勞動,因追查廠責任和對在廠裡工人死亡賠償。

    做為一個工廠不能光追求工人工作效率,首先要明白是工人在為你們創造財富,在廠工人是這個廠的大家庭之人,要善待自己的工人,不要為富不仁。

  • 13 # 職場週記

    發生這種事情,廠裡肯定有責任。就看查明真相後責任大小而已。理由如下:

    第一:長期工作12個小時,兩班倒工作制。這種估計是操作機臺類工種,如果是這樣除了每天工作長達12小時,估計一個月也難得有休息一兩天時間。就衝這點明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不排除員工是常年超負荷工作勞累導致沒醒過來,專業術語叫”過勞死”,員工家屬就憑這點可以追究廠裡很大責任。

    第二:員工死亡地點是在宿舍,樓主沒說清楚是在自己租的宿舍還是廠裡宿舍,但如果是在廠裡宿舍死亡的,廠裡責任更大些,因為勞動法規定:員工在工作場所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傷亡,都算工傷。只不過死亡原因要專業醫學機構進一步鑑定,死亡原因是自身有疾病還是和工作導致的,前者廠裡有部分責任,後者廠裡百分百責任。

    第三:就算員工是因為自身疾病或不良習慣造成的死亡,和企業沒有直接關聯,但作為員工是廠裡的正式編制員工,企業從管理角度和情理角度,也是有一定責任,這個責任從某個角度來說叫”人道主義”援助責任,企業也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賠償或叫援助金。

  • 14 # 面具落蒼穹影視

    從法律角度講,單位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勞動法規定,只有在工作期間,以及去工作的途中受傷或者死亡,單位才承擔責任。除此之外,都屬於個人行為。

    但是一般單位都會給一些撫慰金,大概就是幾萬塊錢。還會發動員工捐獻一些。這個得看單位的公司文化了。

    我們單位新來不久的一個男孩,我記得很清楚,年會和我一個桌,吃飯也不怎麼說話。晚上回到宿舍,感覺頭暈,一下從椅子上摔倒了,大家送到醫院,是腦部血管畸形破裂。做了開顱手術。還是沒醒過來。他父母從山東農村趕來,都是我們單位安排的住宿和火化。昨天的同事變成照片,才22歲啊。後來單位給了5萬塊錢,大家又集資2萬給了他父母。

    第二年,他父母從山東農村給我們郵寄了一大袋子山東大棗。

  • 15 # 職言心語

    這種情況儘管不能算是工傷事故;但是,廠裡是有責任的。責任的大小,要根據該員工鑑定的死因來界定。

    如果鑑定的死因是因為勞累過度而誘發疾病而導致,比如誘發心臟病、腦溢血等。那麼,廠裡就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按照工傷事故死亡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因為,廠里長期讓員工12小時兩班倒,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員工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該員工的死因不能確定;那麼,也必須要與該員工親屬進行協商解決,廠裡給適當的補償是避免不了的。

    一是,廠裡存在讓員工長期長時間工作的違法行為,有過錯在先;二是,員工死在廠裡的職工宿舍內,公司脫不了干係。

    舉兩個這方面的真實案例吧。

    去年,我們這裡有一企業,也是採取的是12小時兩班倒工作制。一員工下班後,死在公司通勤班車上。死亡原因是心肌梗死。公司按工傷事故進行了賠償,賠償該員工親屬180多萬元。

    我老家一發小,今年春節前,因突發心臟病,睡夢中死在工地宿舍內。工地上給了3萬元的喪葬費。

    總之,本問題說的這種情況,廠裡多少是有責任的。想一點責任不承擔、不賠償或者補償那是說不過去的。

  • 16 # 小老宋

    首先說一個真實的經歷吧,以前在南京電子廠,具體廠名就不說了,同寢室的一個小夥,大概二十五歲左右。

    他上了一個夜班,早上八點下班後,就去喝酒了,好像還去網咖打了遊戲。到了下午3點多才回來。

    然後我們都是夜班的。差不多七點多左右吧!我們都睡醒了,洗完頭都準備上班去了,然後看他一直沒有反應,還以為他晚上不上班,就沒叫他。然後都去上班了

    到了晚上,才知道,他的班長看他沒上班,就給他打電話,然後電話也沒人接,然後問我們在沒在宿舍,還是有什麼事情。

    然後我們說,他白天出去玩了,還在宿舍睡覺,由於我們車間和宿舍都在一個園區裡面,班長就趁著23:30吃飯的時間去宿舍找他。

    這一叫差點把班長嚇死,班長去到宿舍怎麼叫也叫不應,就開玩笑的說睡死了?然後用手指頭去試呼吸,媽呀班長嚇的手機都甩飛了,都不會講話了,就跑到樓道喊.

    然後上白班的人,都快睡著了,這一叫都出來了,然後才有人反應過來,讓打電話讓120過來。

    救護車來的時候直接拉走了,聽他們說已經猝死7-8個小時了。然後我們下班都不敢回去住,直接去賓館睡覺去了,然後哪個單間沒幾天也被鎖起來不讓住了。

    具體有什麼賠償好像沒有聽說,單是他家裡人也去過廠裡幾次,出於廠的名聲,應該是多少賠償了一部分。因為他下班喝酒瞭然後還去上網,跟他自己本身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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