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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醉酒仙翁

    一、州牧是刺史的別稱,作為監察官時候,成為刺史,品級較低,但是權力較大。作為州牧的時候是地方大員,掌握監察區內的軍政大權,實際成為高於郡縣的長官,相當於現在的省一級高官。

    二、刺史,官職名稱。漢武帝在中央設定司隸校尉,在地方劃分十三個部州作為監察區。東漢時期刺史在名義上雖為監察區長官,但是實際上逐漸變為地方實際的長官,掌握地方軍政大權。

    三、別駕,官職名稱。漢朝時候設定的全稱為別駕從事史,為司隸校尉和部州刺史的屬吏,司隸校尉和部州刺史巡查轄區內政務時候,別駕別乘傳車從行,總領行部事務。俸祿為一百石。漢朝以後其職能與職權擴大。

  • 2 # 檸岫夕嶼

    刺史沒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

    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

    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

  • 3 # 使用者7255976288107

    一般意義上的刺史都是指地方軍事、行政長官,在一方許可權很大。

    刺史秦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察院御史(監察御史)。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繼之,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王莽稱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 4 # 使用者84525761116

    刺史的主要職務是督察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強。

    宣帝、元帝時揚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廣川王,刺史成為皇帝監視諸侯王動靜的耳目。據東漢人蔡質記述,刺史按照詔書所規定的六條行事。六條中的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他各條是禁郡守橫徵暴斂、濫用刑罰、選舉舞弊、勾結豪強。刺史於每年秋冬到所屬郡國巡察,當時人稱為“行部”,刺史透過行部以瞭解下情,歲終則赴京師奏事。西漢時刺史對於有過錯的郡國守、相,多所奏免,重者還可置於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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