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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觀舒刑辯

    保險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形式,與詐騙罪是特殊法條與一般法條的關係。保險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一百九十條,是指行為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或者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進行保險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哪個罪名,就需要符合哪個罪名的犯罪構成,犯罪構成包括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保險詐騙罪也是如此。

    1.保險詐騙罪的客體

    進行保險詐騙行為,是為了獲得保險利益,侵害的是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同時,這個行為了對中國保險制度造成了危害,因此,保險詐騙罪的客體為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保險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侵犯的物件是保險金,如果騙取的不是保險金,是保險公司的其他財產,則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2.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保險詐騙罪罪狀的描述,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如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物件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在實施以上騙取保險金行為的同時,騙取的金額要達到規定的標準才按保險詐騙罪來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6條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保險詐騙罪的主體

    保險詐騙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因為只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才有權向保險公司給予保險賠償的權利。當然,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除此之外,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為他人實施保險詐騙提供便利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共犯論處。

    4.保險詐騙罪的主觀方面

    保險詐騙罪的主頁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要有詐騙保險金的意圖。這種故意既有可能產生於投保以前,也可能產生於投保以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保險詐騙罪是結果犯,即雖然發生保險金被騙取了的結果,這個保險詐騙罪成立的必備條件。雖然行為人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但是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已經知道了該行為,為了抓住騙保人和獲得證據,故意對騙保人進行理賠,則不算是犯罪的既遂,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定為犯罪未遂,或者中止、預備等。

    保險詐騙罪的處罰

    保險詐騙罪的處罰分為對自然人的處罰和對單位的處罰。

    1.對自然人的處罰

    (1)騙取的數額較大(1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騙取的數額巨大(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騙取的數額特別巨大(2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對單位的處罰

    單位犯保險詐騙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1)單位犯保險詐騙罪,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犯保險詐騙百,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單位犯保險詐騙罪,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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