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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麥望

    最後的結果並沒有索賠13萬,事件的爭議在於三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問題。

    透過時間可以瞭解到:

    1、公司之前曾採用調崗、加班等因素,“迫使”孕期女工“離職”;

    2、女工懷孕期間,檢查等有未請假、曠工的現象。

    所以,以上問題的發生,雙方均有責任,都未合理、理性處理。

  • 2 # 掌上保

    這件事情,相信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單單看錶象,很多人都會認為這家公司真的無情,自己的員工懷孕了,都要針鋒相對,確實比較殘忍。

    這話是沒錯的,但工作五年的女職員,按理來說,她的資歷也比較老了,為什麼公司還會這樣對她呢,如果單單是公司為了減少開支,而辭退她,為什麼還要索賠呢。這不明擺著欺負人嗎。

    所以說,事情根本題主一句話這麼簡單,整個事情經過非常複雜,雖然說公司的做法有點過分,但其實女職員也有過失,如果當時在懷孕期間按照正常的請假手續審批,或許就不會發生這種事,就是因為她並沒有這樣做,而是選擇曠工、未請假來應付公司,這明顯就是在和公司的制度作對,如果這種做法都能被接受,那麼公司還要制度做什麼,這不明擺著讓其他人跟著效仿嗎!所以說,這一點員工也有錯。

  • 3 # 留南天

    這樣的事情其實生活中很多,只不過沒有鬧出來而已,這件事情於企業來說太過無情,於員工來說,太過無知。

    企業太過無情

    企業這樣的做法就是確定了,勞動法中規定的“孕期女員工不能隨意辭退,但是有幾種情況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違紀、刑事責任、或者是個人辭職”,從員工情況看,個人辭職和刑事責任都走不通,最容易實現的就是嚴重違紀了;企業就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找尋嚴重違紀的條款,並誘導員工犯下錯誤,保留證據,那麼企業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和孕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

    員工太過無知

    懷孕是女員工的一個特殊時期,收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並不代表孕期就可以為所欲為的。該遵守的制度還是需要遵守,並且自己也要對相關法律知識詳細瞭解。明確哪些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哪些是自己應當繼續遵守的。在公司針對自己的時候才可以找到辦法維護合法權益。

    如何做好企業和三期女職工的員工關係

    雖然說現在女性在職場可以抵半邊天,但是女性仍然處於劣勢地位,無論從薪資還是職位晉升上。除了男女本人特質的差異,女性還要肩負孕育下一代的責任,所以職場女性很不容易,相信很多企業都明白這個道理,但是企業也是要生存下去的,企業的經營和員工三期期間的特殊待遇勢必是矛盾的,但是這個矛盾也沒必要擴大化,畢竟三期之後,女員工照樣可以給企業貢獻力量。

    1、從企業來說:如果企業判斷下來,孕期女員工無法勝任目前的工作,可以向員工本人溝通,表明崗位工作的重要性,同時也理解員工孕期身體的不適,首先看員工有什麼想法,或許員工的要求也不高,企業可以滿足;透過雙方平穩溝通的方式,獲得一個基本滿意的解決方案。

    2、從員工來說:懷孕期間,自己要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有全面的瞭解,畢竟現階段,肯定是孕育生命最重要,當自己無法承擔工作負荷時應該明確孰輕孰重,適時作出讓步。並且也要理解企業的難處,因為企業也是要經營的,工作還是要按照要求做的。

    所以企業在處理和三期女員工的關係上,不要翻臉太快,還要留有餘地。最好保持人性化的溝通。一般員工都通情達理的,企業只要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她們也會認可你的做法的。等到女員工重新返回職場,她們對公司都是抱著感恩的心態,也會在崗位上發揮更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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