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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童佳憶

    動產質權採“強制公示”,即動產質權的設立,不僅要有質押人和質權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還要完成公示(交付)。合同+交付=設立質權。

    質權設立後,債務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拒不履行債務,質權人可就質押物變賣,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動產質權 1.劣於設立在先的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2.劣於留置權,3.劣於“超級抵押權”人

    另外,不得對抗“正常買受人”。

  • 2 # 尊時守道

    釋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不知情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 3 # 98064520

    對抗第三人是指當兩個債權債務關係標的物相同,雙方發生爭議,都主張享有對該標的物的權利時,有登記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護,優先享有權利。所謂的對抗第三人,是抗辯權的一種。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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