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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418219166217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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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809982410832796
五鄰為“保”,百戶為“裡”,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
至清,終於形成了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戶為1牌,10牌為1甲,10甲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民國成立之初,由於受西方以個人為社會組織單位的政治觀的影響,廢棄了保甲制度。但地方實力派在自己所控制的地區內,仍實行著相類似的制度,如廣東的“牌、甲制”,廣西的“村、甲制”、雲南的“團、甲制”,北方不少省份的“閭、鄰制”等。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在《縣組織法》中規定區以下每百戶為鄉(鎮),鄉鎮以下每25戶為間,閭以下每5戶為鄰。以上是對民國保甲制度實行以前社會組織情況的簡要回顧。
差不多職責是相同的。地保,清代及民國初年地方上替官府辦差的人。大約相當於秦時的亭長、隋唐的里正、宋的保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