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和遏制未經批准違法亂佔耕地建房問題突出勢頭,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提出“六個嚴禁”及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提出“八不準”,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六個嚴禁:
1、嚴禁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2、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鐵路、公路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不得違規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佔用。
3、嚴禁違規佔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溼地、湖泊治理為名,擅自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準在城市建設中違規佔用耕地建設人造溼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限期恢復。
4、嚴禁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新建的自然保護地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核心保護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根據對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確定其是否退出。自然保護地以外的永久基本農田和集中連片耕地,不得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允許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耕地規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
5、嚴禁違規佔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佔耕地建房等。
6、嚴禁違法違規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得透過擅自調整縣鄉國土空間規劃規避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審批。嚴禁未批先用、批少佔多、批甲佔乙。嚴格臨時用地管理,不得超過規定時限長期使用。對各類未經批准或不符合規定的建設專案、臨時用地等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恢復原種植條件。
八不準:
1、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農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2、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農村建房應當經過合法審批,並按照批准面積建設。
3、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用於建房等非農業建設,以買賣、流轉耕地等方式建房,改變了耕地的農用地性質,是明令禁止行為。
4、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5、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鄉村振興”、“美麗鄉村”、“新農村建設”、“設施農業”、異地扶貧、移民搬遷等涉及非農業建設的,均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杜絕出現以各種名義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搞休閒、旅遊、養老等非農業產業。
6、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出賣、出租、贈予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違法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別是耕地建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相關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
8、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農用地轉用手續等用地審批須由有權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及法定程式作出,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地建房的,批准檔案無效。
為了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和遏制未經批准違法亂佔耕地建房問題突出勢頭,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提出“六個嚴禁”及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布《關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提出“八不準”,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六個嚴禁:
1、嚴禁違規佔用耕地、綠化造林。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2、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鐵路、公路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綠化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不得違規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等名義違法違規佔用。
3、嚴禁違規佔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溼地、湖泊治理為名,擅自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準在城市建設中違規佔用耕地建設人造溼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要限期恢復。
4、嚴禁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新建的自然保護地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核心保護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要根據對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確定其是否退出。自然保護地以外的永久基本農田和集中連片耕地,不得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允許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耕地規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
5、嚴禁違規佔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加強農村地區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不得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佔耕地建房等。
6、嚴禁違法違規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得透過擅自調整縣鄉國土空間規劃規避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審批。嚴禁未批先用、批少佔多、批甲佔乙。嚴格臨時用地管理,不得超過規定時限長期使用。對各類未經批准或不符合規定的建設專案、臨時用地等佔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恢復原種植條件。
八不準:
1、不準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農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
2、不準強佔、多佔耕地建房。農村建房應當經過合法審批,並按照批准面積建設。
3、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用於建房等非農業建設,以買賣、流轉耕地等方式建房,改變了耕地的農用地性質,是明令禁止行為。
4、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5、不準巧立名目違法佔用耕地建房。“鄉村振興”、“美麗鄉村”、“新農村建設”、“設施農業”、異地扶貧、移民搬遷等涉及非農業建設的,均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杜絕出現以各種名義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搞休閒、旅遊、養老等非農業產業。
6、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佔用耕地建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出賣、出租、贈予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不準非法出售佔用耕地建的房屋。違法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別是耕地建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相關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
8、不準違法審批佔用耕地建房。農用地轉用手續等用地審批須由有權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及法定程式作出,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地建房的,批准檔案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