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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特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別

    一是社會政治制度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而經濟特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

    二是行政管理許可權不同。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區內的行政事務,中央所屬各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應部門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經濟特區的行政事務則接受中央和省的管轄。

    三是立法許可權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不違反《基本法》的條件下自行立法,繼續實行不與《基本法》相牴觸的原有法律。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只需向全華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不符合《基本法》,也只是由人大常委會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修改,退回即告失效。 全華人大常委會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深圳地方立法必須遵循憲法的規定,並不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四是司法許可權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經濟特區的司法機關受中央和省級司法機關的管轄。

    五是經濟政策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繼續實行自由港政策,比經濟特區享有更大的自由度。主要包括:在財政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亦不在香港徵稅;而中國經濟特區則要依法向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省政府上繳部分稅負,尤其是海關、銀行等稅收要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在金融政策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而經濟特區,人民幣尚不能在資本專案上自由兌換,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仍要依法受到某種程度的限制。在關稅政策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享有保持和發展國際經濟聯絡的高度自治權,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貿”及世界貿易組織,參加其他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貿易權益將得到充分保護,它所取得的和以前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仍繼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了現行法律規定的酒類、菸草、甲醇、碳氫油類、若干不含酒精飲品和化妝品,或者特別行政區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大多數商品無須徵收關稅;而經濟特區不是單獨關稅地區,原先對進口自用裝置、原材料和部分生活資料採取的優惠關稅政策在逐步或全部取消。在貿易政策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政府不干預對外貿易活動,允許商品在境內外市場自由競爭,對本地商品出口不給予特權和優惠,對境外進口商品也不加任何歧視或限制;而經濟特區並沒有完全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對本地商品出口有某些優惠鼓勵措施,對境外進口商品也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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