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和生活臨時建築棟與棟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3m,並排超過10棟時,應分組佈置,每組不應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7m。
2、有動火作業的臨建設施距易燃、易爆物存放庫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5m,距可燃物堆場或庫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0m,距以可燃物為原材料的加工場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7m,距配電房、發電機房的最小距離不小於7m,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5m。
3、易燃、易爆物存放庫房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15m,距配電房、發電機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0m,距可燃物堆場或庫房、以可燃物為原材料的加工場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7m。
4、可燃物堆場或庫房、以可燃物為原材料的加工場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7m,距配電房、發電機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5m。
5、配電房、發電機房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5m。
6、可燃物露天堆放時,應按其種類分別堆放,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m。不同種類的可燃物堆場間距不宜小於3m,當最小間距小於2m時應有防火隔離措施。
7、同類可燃材料成垛堆放時,垛與垛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1.5m。
1、辦公和生活臨時建築棟與棟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3m,並排超過10棟時,應分組佈置,每組不應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7m。
2、有動火作業的臨建設施距易燃、易爆物存放庫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5m,距可燃物堆場或庫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0m,距以可燃物為原材料的加工場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7m,距配電房、發電機房的最小距離不小於7m,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5m。
3、易燃、易爆物存放庫房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15m,距配電房、發電機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0m,距可燃物堆場或庫房、以可燃物為原材料的加工場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7m。
4、可燃物堆場或庫房、以可燃物為原材料的加工場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7m,距配電房、發電機房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5m。
5、配電房、發電機房距辦公和生活用房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5m。
6、可燃物露天堆放時,應按其種類分別堆放,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m。不同種類的可燃物堆場間距不宜小於3m,當最小間距小於2m時應有防火隔離措施。
7、同類可燃材料成垛堆放時,垛與垛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