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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滴的聲音

    按照你說的情況,以及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條款,你屬於主動離職,別說目前情況特殊,就是在平時也很難如你所願!

    既然要仲裁,你的訴求是什麼?是繼續上班還是賠償?

    1.如果你要繼續上班,公司部門已經裁撤,你只能到公司安排的部門上班,公司不會為了你而保留部門。這樣的訴求跟你當初不同意的安排有何區別?

    2.如果是要賠償,那就得按照勞動合同規定裡的條款來,公司並沒有辭退你,只是給你換部門,是你不同意才自願離職的,無論你承不承認,法律上你這種行為就是屬於自願離職。大多數的勞動合同裡都會有條款規定:公司可以對你的工作內容、地點、部門做出調整。而且勞動法對這樣的條款是認可的。

    有人據此認為豈不是公司可以隨意調動員工去做不喜歡的事情?員工逼不得已只能主動自願離職?

    1.確實有很多案例公司做的相當過分,而且員工也都忍了。但員工忍下去不代表這些公司做的是對的。

    2.公司對員工職責的調整到底哪些違規哪些合法?員工仲裁真的沒戲嗎?當然不是!員工只要有證據證明公司故意刁難,就能證明公司違規,進而要求公司按照“中途辭退員工”的標準支付賠償。比如:明明是工程師非要派去做銷售;之前是文職突然讓幹體力活;會計乾的好好的讓去做保安;這些案例如果去仲裁一定會成功的。

    但是,公司出於自身困境或業務調整,對員工部門做出適度調整,而本身員工的工作性質變動不大,這種情況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因為正常的企業運營中,業務調整、部門調整在所難免,如果員工稍有調整都不滿意而拒絕,那公司對人力的排程權何在?

    所以,勞動法保護員工的權益,但僅限合理合法的權益,不保護過分自私的權益!

  • 2 # 煙波客zb

    我的答案:如果公司辭退你沒有賠錢給你,那麼你可以去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我是在公司做人事的,處理過類似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一個工廠有幾個車間組成,廠長下面就是車間主任。我們廠有一個車間主任,職級是主管助理,在年底大領導面前競爭主管失敗,能力沒達到要求。按照規定,沒當上主管的,車間主任也不能做,而且那個車間馬上就要和其他車間合併了,等於是這個車間主任的崗位要沒了。於是,領導和他協商,讓他去別的崗位上幹,就是級別稍微低一點,談了幾次都沒有成功,那個人已經有了牴觸心理。後來沒辦法,我去和他協商離職。他在我們公司做了將近1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支付給他10個月的工資,並約定了離職日期。

    部門撤銷,員工不同意轉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疫情後部門解散,就屬於上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第三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部門解散,你就無法正常工作,自然你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沒辦法執行下去。這時候就看你和公司能不能協商一致。你不同意公司的強制轉崗,就屬於你和公司不能達成協商一致。如果公司要辭退你,那麼公司就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或者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並且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肯支付,那麼你就可以去勞動仲裁告它。

    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和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半年及以上按一年算,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比如說你在公司工作了3年6個月,工資5000元,那麼公司就要支付你4個月的工資,即5000*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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